
朗读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府法办〔2018〕14号)要求,现就市财政局制定的《义乌市财政专户存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推进阳光决策,进一步提升理财水平,市财政局在2015年5月提请市政府印发《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79号),12月印发《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194号),同年开始试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2017年12月,省财政厅下发了《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就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市财政局2015年制定的义政办发〔2015〕79号、义政办发〔2015〕19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的要求,为此,市财政局起草了《管理办法》,对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市财政局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现阶段,规范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公正透明;二是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支持我市经济政策和相关重点工作的实施。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三条,明确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参与对象、管理原则、操作方式、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以及实施细则等。
(一)财政专户资金范围
根据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相关规定,本办法明确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二)参与对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银行,是指在义乌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