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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保字〔2015〕3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可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涉及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征迁等情况,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退出住房保障序列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回购,购房人可选择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发生以下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规定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回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方式,补交相关差价后,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并取得完全产权: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

二、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提出申请后的审核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土地收益等价款收缴的管理工作。

税务局负责办理相关税费的收缴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房屋性质变更登记、转移等相关手续。

公共资产事务中心负责合同签订、房款支付或收缴、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处置方式

(一)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1.申请条件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购房人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但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拒不履行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该决定的;

(2)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的。

2.办理程序

(1)资格审核。需要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购房人向建设局提交《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全体购房人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建设局收到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2)补缴价款(土地出让金收益)

购房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局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与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签订购买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指定的财政专项账户补缴价款,公共资产事务中心收到足额补缴价款后应及时开具发票。

补缴价款的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按划拨土地上房屋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面积×50%-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3)登记变更。补交价款缴清后,购房人应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价款(土地出让金收益)补缴发票、购买协议、完税证明等资料单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土地性质为划拨)。相关税费由购房人承担。

(二)上市转让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转让时需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政府回购

1.回购条件

(1)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不愿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局按规定回购。

(2)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购房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建设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依法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但拒不办理回购或补缴土地收益手续的,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按划拨土地上房屋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面积×50%+按划拨土地上房屋届时的评估单价×完全产权面积

3.回购程序

建设局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产购房人回购决定,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由公共资产事务中心与全体房产购房人签订回购合同。

房产购房人将经济适用住房交建设局回购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局作出回购决定后,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在支付回购款前,建设局、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产购房人已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和原购房人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四、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处置方式

(一)回购(收回及补差价)方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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