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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商务〔2021〕46号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                            

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专项资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菜篮子基地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21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鄞州区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已命名的鄞州区市、区二级菜篮子基地。

第五条 列入鄞州区应急储备供应计划的菜篮子配送企业。

第六条  在鄞州区城区开设10家以上菜篮子便民店的连锁经营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新建菜篮子基地补助:

新申报菜篮子基地(企业),必须依照基地的相关标准,由基地申请,所在镇(街道)审核,报商务局考核验收后被确定为区级菜篮子基地的,当年给予5万元以内的补助。

第八条  菜篮子基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投入补助:

菜篮子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生产设备、设施)当年投入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投入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基地扩大生产规模补助:

蔬菜基地新增面积200亩以上、淡水养殖基地面积新增500亩以上、海水养殖基地面积新增1000亩以上、肉禽基地年肉禽出栏量新增1万羽以上、蛋禽基地年产蛋量新增100吨以上、生猪基地年出栏商品猪新增1万头以上给予不高于5万元补助。

第十条  应急储备补助:

1、蔬菜基地列入应急保障供应,并按下达计划完成种植面积储备的,按每亩不高于500元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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