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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鄞政办发〔2019〕35号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

就业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

为全力推进“两高四好”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生活和发展环境,不断增强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的吸引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8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3号)、《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鄞党办〔2018〕28号)等文件精神,为解决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列入本意见的重点高层次人才有六类(附件1)。第一类是顶尖人才;第二类是特优人才;第三类是领军人才;第四类是拔尖人才;第五类是高级人才;第六类是鄞州区重点人才。(前五类人才的分类依据是《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甬人才发〔2018〕5号)。

二、认定要求

(一)认定方式

前五类人才由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网上预审后,提交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受理,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第六类人才直接由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受理,区人力社保局认定。

(二)认定时间和程序

前五类人才的认定时间和程序按照最新的《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操作细则》执行。第六类人才的认定常年受理,由重点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提出认定申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认定申请提交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向重点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反馈认定结果。

认定所需的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6。

三、配偶就业

(一)解决原则和办法

解决原则: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以“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由引进单位为主解决,区组织、人社部门协调安排。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对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确实无法解决人才配偶就业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填写《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附件2),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提供现工作单位及情况说明、配偶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由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会同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分两类解决。

1.转任(调动)至机关事业单位。具体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甬鄞党〔2011〕10号)规定执行。前五类人才和第六类人才中的1-7条或其他经审核符合相当层次的人才,其配偶工作解决按“统筹调配”方式执行,其他人才配偶工作解决按“双向选择”方式执行。

2.到企业单位就业。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有意愿去企业工作的,可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申请就业协助。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在收到就业协助申请材料一个月内,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协助推荐工作岗位。

(二)未就业配偶补贴发放办法

其中前五类人才和第六类人才中的1-7条或其他经审核符合相当层次的人才,由引进单位向其配偶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从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批准次月起计发,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期间若成功就业的,从当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未就业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标准按当年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在生活补贴发放期间,由重点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按自由职业者身份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标准为市区人社部门发布的自由职业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标准之和。对引进单位支付的人才配偶生活补贴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引进单位属于财政全额负担单位,区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他性质单位,区级财政给予50%的财政补贴。

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采取先发后补的办法,由人才引进单位先行垫付。每年1月,由人才引进单位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企业按纳税地确定)申请财政补贴,填写《宁波市未就业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3),区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6。

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暂未就业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四、子女入学

(一)享受待遇

前四类人才的子女以及按照《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84 号),已领取《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但不属于前四类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宁波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就读区内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可在区教育局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学校选择就读一次。在本市初中就读的重点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宁波市中招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市教育局协调安排。人才子女从幼儿园至高中阶段,选择就读次数不超过1次。

前五类人才和第六类人才中的1-7条的人才子女就读区内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根据人才居住区域及学校入学要求等,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可在区教育局提供的具有空余学额的优质教育资源公办学校进行统筹安排。

其他第六类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根据子女户籍(非鄞州区户籍的根据居住证或租房协议),按照就近原则,享受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由区教育部门协调解决。

前四类及第五类人才中“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及“泛创业鄞州·精英引领”团队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子女如自主就读区内民办学校的,由区财政每生每学期补助1万元,补助3年。相关补助由人才直接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申请,所需的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6。

(二)申请程序

第一、二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可在宁波人社 APP 专家服务版块政策法规栏目下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提交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流转至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转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高层次人才,同时报市教育局和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备案。

第三、四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到公办非指定幼儿园、小学或初中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子女户籍(非鄞州区户籍的根据居住证或租房协议),填写《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附件4),向对应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提出申请;选择就读区内指定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或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入(转)学就读公办高中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子女户籍(非宁波市户籍的根据居住证),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五、六类人才子女申请入(转)学区内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子女户籍(非鄞州区户籍的根据居住证或租房协议),填写《宁波市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附件5)向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提出申请。

申请入学所需的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6。

五、组织保障

妥善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是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的重要内容。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宁波市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附件8),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疑难事项,须经联席会议审定。

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要牵头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协调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内容纳入对镇(街道、园区)、区级机关有关部门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区人力社保局协调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工作,负责做好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及子女入学的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区委编办要根据每年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实际情况,协助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并在规定程序和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高层次人才配偶办理入编审批等手续。区教育局要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每年按照区人力社保局年初计划引进的人才数量,统筹解决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园)问题。相关中小学要高度重视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区财政局要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并核拨相关资金。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对象具体条件

2.宁波市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

3.宁波市未就业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社会

保险补贴申报表

4.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5.宁波市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6.申报材料清单

7.鄞州区引进重点人才申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审批表

8.宁波市鄞州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配套服务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对象具体条件

第一类: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菲尔茨奖、图灵奖等国际性权威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奖单位第一完成人。

2.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4.近5年,拥有世界500强企业(见说明1,下同)境外总部首席技术官任职经历者。

5.在社会贡献、行业公认度、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的其他顶尖人才。

第二类:特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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