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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鄞政办发〔2019〕38号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人才激励

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两高四好”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鄞党办〔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区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的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具有创新能力、创新业绩的下列7类人才,相关分类依据最新实施的《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及鄞州区人才工作实际,其中社会事业领域人才另行分类。

第1类:《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

第2类:《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特优人才;

第3类:《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领军人才;

第4类:《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拔尖人才;

第5类:《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高级人才、“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团队带头人或创新人才;“泛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创业团队带头人或创新人才;鄞州区“四大精英”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才;

第6类:双一流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高级技师;

第7类: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

二、突出企业主体,加快高层次人才开发和集聚

(一)鼓励企业自主培养和引入高层次人才。扩大自主职称评审试点单位规模,打造一批人才自主评价示范单位。每年遴选5家左右职称自主评审或技能自主评价工作突出的示范企业,给予总额15万元的资助,分三年拨付,每年资助5万元,期间若出现工作未有效开展的,即暂停当年资助。

对区内企业从国内知名院校、科研机构、上市公司等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及以上人才(各级“千人计划”个人及团队带头人除外),符合我区产业方向且年个税15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择优给予企业一次性50%的薪酬补贴(按人才年个税计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区内企业全职新引进或引进后入选最新《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各级“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除外),属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引才资助。

上述两类企业引才补贴(资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鼓励企业加强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重点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培养和集聚一批技术骨干,打造一批区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同时为创建省、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做好梯队建设。每2年组织1次区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评比,由各镇(街道、园区)推荐或企业自荐,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入选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称号的,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智力对接平台,对经择优推荐并进入市企业专家工作站报备名单的工作站,直接授牌设立区企业教授(专家)工作室,并给予三年总计20万元的资助,其中第一年10万元,后两年各5万元;对经遴选进入市企业专家工作站重点支持名单的,按照市定标准1:1进行配套资助。鼓励区内企业与宁波南高教园区高校合作,通过企业冠名班、订单班等方式进行联合、定向培养毕业生而产生费用的,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后,按照企业支出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强化政策引导,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力度

(一)设立“鄞州英才”特殊津贴。对为企事业单位开拓创新、技术攻关并取得显著业绩的高端人才发放“鄞州英才”区级特殊津贴(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领域政策另行制定):第1类人才,每月15000元;第2类人才,每月12000元;第3类人才,每月9000元;第4类人才,每月6000元;第5类人才,每月3000元。瞻岐镇、咸祥镇、塘溪镇、鄞州经济开发区等偏远镇(园区)的人才享受待遇提高20%。

“鄞州英才”特殊津贴实行动态管理,享受期限3年,每年发放一次,享受人员须在鄞正常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2个月以上,发放期间符合更高层次的给予就高享受。发放期满后若达到更高人才层次标准的,可再享受一轮特殊津贴,每人总计最多享受两轮,具有多重荣誉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若在享受期内离开鄞州的,则从社保或个税中断当月起停止津贴发放。原享受过类似津贴政策的人才不再同一事由享受此政策。

(二)实施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由我区企业正式新引进或新培养,在我区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区内企业(不含五大国有银行以及邮政、电力、电信、水利等垂直管理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作并在鄞缴纳社保或个税6个月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人才须在宁波市六区范围内无住房(包括父母、配偶、未婚子女)。

上述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时间累计不超过36个月,每半年申请1次。在享受补贴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技能等级的,提高到相应标准享受津贴。若在此期间购买房屋的,按购买住房并交付达到半年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当月不补贴)。已经享受原人才工作生活津贴、人才公寓政策的,则不再重复享受租房补贴。原江东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补贴享受未满36个月的可以继续申报,直至满36个月为止。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具体标准分别如下:

1.第5类人才中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每月2000元;

2.第5类人才中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才,每月1500元;

3.第6类人才中的高级技师、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双一流”院校或者“双一流”学科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每月1000元;

4.第7类人才中的技师每月500元;

5.第7类人才中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市六区外引进),按市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贴。

(三)实施企业实用人才评选。根据《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鄞政办发〔2016〕60号)文件精神,面向在鄞州区注册纳税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含区属非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才,每年开展企业实用人才评选活动。评选分“鄞州金匠”和“鄞州银匠”两类。

获评“鄞州金匠”可享受以下待遇:

1.每月1000元/人、累计36个月的工作生活津贴;

2.享受工作生活津贴期间给予每年一次(总计三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3.列入公租房申请对象(须满足申请公租房通用条件);

4.子女入学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5.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予以加分;

6.颁发鄞州区“鄞州金匠”证书,享受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相关服务。

获评“鄞州银匠”可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每月500元/人、累计36个月的工作生活津贴;

2.列入公租房申请对象(须满足申请公租房通用条件);

3.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予以加分;

4.颁发鄞州区“鄞州银匠”证书,享受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相关服务。

其中,实用人才工作生活津贴每年发放一次,一次发放12个月(享受原鄞州人才津贴者可就高享受);若享受期间离开鄞州区的,则自社保中断当月起停止发放。

(四)实施高端人才精英卡制度。推出《鄞州区高层次人才精英卡》(分红卡和蓝卡),申领红卡的人才为宁波市鄞州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全职引进的符合最新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特优人才;申领蓝卡的人员为宁波市鄞州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最新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及“泛创业鄞州·精英引领”团队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凡持有《精英卡》的人才可享受政策范围内的优先服务,人才直系家属可申请办理《精英卡副卡》(最多可办理3张),享受同等待遇。

(五)实施精英人才购房补贴。持《精英卡》(红卡)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在鄞以本人或以配偶名义首次购买唯一住房,给予一次性100万、80万元的购房补贴。

持《精英卡》(蓝卡)的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在鄞以本人或以配偶名义首次购买唯一住房,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购房补贴;“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团队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在鄞以本人或以配偶名义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购房补贴;“泛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入选团队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在鄞以本人或以配偶名义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购房补贴。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已享受用人单位实物分房的、博士后出站留甬补助的、博士生购房补贴的按就高享受不重复原则,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政策;已享受市区两级及用人单位购房补贴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发放。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

(六)切实解决精英人才生活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人才子女入学,持有《精英卡》的人才,其子女自主就读区内民办学校的,由区财政每人每学期补助1万元,补助3年;通过教育部门协调就读民办学校的,不再享受补助;申请就读公办学校的,可通过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具备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中选择就读一次;其他政策内人才子女按照现行的人才政策解决。切实保障人才配偶就业,按照“对口安置为主、统筹调配为辅”原则帮助解决企业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问题。

切实提升人才医疗服务保障水平,设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定点医院,持有《精英卡》及副卡人员享受定点医院优先安排、专家预约、医疗特需服务等绿色就医通道服务。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全面体检,并做好日常保健工作。为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等“高精尖”人才提供综合保险保障,建立人才健康与创新风险保险制度等。

四、加大投入力度,构建社会化的人才培育体系

(一)给予各级人才培养工程经费资助。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的培养人选按照市定配套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对入选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培养人选,分别对应区“智造精英”“堇山精英”培养计划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直接列入培养和资助,不占指标;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培养人选已入选“智造精英”“堇山精英”培养计划对应层次的,不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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