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41号),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及拆迁行为,加强征拆成本控制,维护征拆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拆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征收及拆迁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房屋征收及拆迁行为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及拆迁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区打造“质量新鄞州”战略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全区切实加强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有效推进了城市化进程。但是,拆迁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拆迁政策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在实际执行及操作中,还存在政策执行不统一、拆迁程序不到位、补偿安置不及时、实施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度不彻底等现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征收及拆迁行为的重要性,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充分维护征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房屋征拆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严格执行房屋征收及拆迁政策
(一)强化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责任。各征拆实施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来认识房屋征收及拆迁工作,认真做好本区域内征拆项目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要认真学习房屋征拆法规政策,着力提高征拆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依法征拆意识,切实履行依法征拆、综合保障、确保稳定等职责,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房屋征收及拆迁的相关规定,依法、按时完成房屋征拆目标任务。
(二)维护房屋征收及拆迁政策的统一性。所有房屋征拆项目应严格按照征拆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不得超越政策文件规定擅自抬高或压低补偿标准;要合理控制房屋征拆成本,杜绝乱开政策口子、“协议外补偿”等不规范行为。避免因征拆政策执行的不一致、不平衡而挫伤被征收(拆迁)人的积极性,影响房屋征收及拆迁政策的公信力,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三)完善房屋征收及拆迁政策的运行机制。征拆工作中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并报区房屋征收拆迁联席会议集体会商解决,确需局部调整补偿标准的,也必须经区房屋征收拆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新的全区征收及拆迁政策出台后,要切实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拆迁实施单位自行出台的补偿安置标准偏离全区新政策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项目拆迁进度,确定合理期限尽快过渡到新的全区补偿安置标准。
三、依法规范实施房屋征收及拆迁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既要高质高效地按期完成任务,又要坚持推进征收及拆迁行为规范化建设,在具体操作中,要认真把握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程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依法履行申请、调查登记、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公告、征求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合理合法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同时,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补偿方式、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意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要确保被拆迁人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认真履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公告,拆迁实施方案审批、公告、听证及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裁决等程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二)行为规范。要加强对征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与日常管理,逐步实行征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要佩戴项目上岗证,并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深入细致宣传政策法规,合理合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做到言行文明,依法办事,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行为实施征拆,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或利用上门骚扰、破坏门、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搬迁,杜绝故意毁坏房屋、财产和实施暴力拆迁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在征拆现场设立举报箱,并公布受理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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