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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甬政办发〔2010〕27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在鄞州区域内自主创业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鄞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有意向来鄞创业经项目评审合格、注册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以上两类对象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创业大学生本人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

  二、扶持政策

  (一)项目资助。对首次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一次性2-2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首次创业大学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还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房租补贴。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前二年50平方米以内的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在大学生创业园外租赁经营场地(租用高校内场地除外)用于首次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融资支持。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5-2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贴息补助。具体参照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件执行。

  (四)社保补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大学生,可按照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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