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商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商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我区商务楼宇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1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现代商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区注册并纳税,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独立开发主体。
建筑面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确定。纯商务面积是指实际可用于商务企业入驻的面积。
(二)在我区注册、纳税,并于2013年6月30日以前入驻在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及石油、煤炭、烟草等控制性行业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鼓励新企业入驻商务楼宇
1.对年实缴税收达到40万元的新入驻企业(2011年1月1日以后注册,并入驻我区商务楼宇),连续三年给予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如该享受期限内其中一年实缴税收少于40万元,该年度不予奖励。
2.对年实缴税收达到20万元的软件信息、电子商务、科技研发、动漫、旅游服务等新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如该享受期限内其中一年实缴税收少于20万元,该年度不予奖励。
3.加大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100强等企业的引进力度,对引进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务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企业引荐机构给予50万元以内的工作经费奖励。
(二)鼓励商务楼宇企业做大做强
对已入驻商务楼宇的老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的,在确保原有存量递增15%前提下,当年超出部分给予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可得部分8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达到70万元的,在确保原有存量递增15%前提下,当年超出部分给予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
对原区内企业迁入商务楼宇(不含工业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的,在确保原有存量递增10%前提下,当年超出部分给予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可得部分80%的奖励;年实缴税收达到70万元的,在确保原有存量递增15%前提下,当年超出部分给予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以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原我区企业,其经营如以集团业务为主体,则以整个集团为核算单位)
(三)鼓励打造“品质楼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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