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商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快现代商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现代商务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0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现代商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在本区注册并纳税,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独立商务楼宇开发主体。
建筑面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确定。纯商务面积是指实际可用于商务企业入驻的面积。
(二)在我区注册、纳税,并于2013年6月30日以前入驻在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房地产企业、金融企业及石油、煤炭、烟草等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鼓励经营商务楼宇
1.鼓励提高商务楼宇“三率”。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合格后的二年内,且入驻率达到70%及以上、入驻企业的注册率达到90%及以上、纳税率达到75%及以上,给予开发主体40万元的奖励;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注册率、纳税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各奖励1万元。
2.鼓励自主经营商务楼宇。对自主持有产权并从事租赁经营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其年租赁收入纳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达到20万的,连续三年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3.鼓励争创“品质楼宇”。鼓励商务楼宇物业管理处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每年对其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按商务楼宇数的15%评选出优秀物业管理处,每家优秀物业管理处给予2万元的奖励。考核由贸易局会同建设局组织。
2009年底以前管理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原政策享受。
4.鼓励培育“亿元楼宇”。对楼宇内入驻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金融和原区内工业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的楼宇,给予该楼宇开发主体50万元的奖励。
5.鼓励打造“特色楼宇”。对楼宇功能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符合楼宇经济发展导向,且楼宇内同行及关联企业数占总进驻企业数达到70%以上、同行及关联企业入驻面积占总商务面积的70%以上、楼宇内入驻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金融和原区内工业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的特色楼宇,给予该楼宇开发主体3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入驻商务楼宇
1.实行企业入驻补助。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对地方形成的财力达到20万元的新入驻企业,入驻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入驻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入驻面积在800平方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凭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付款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数据兑现。
享受原政策物业补助未满期限的企业可按原政策标准继续享受。
2.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对地方形成的财力达到20万元的新入驻企业,连续三年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如该享受期限内其中一年的年纳税额少于20万元,该年度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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