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现代商贸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0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商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且符合区商贸业发展规划的下列商贸流通企业:
(一)各类批零贸易企业(除烟草、石油石化等控制性行业企业):国内批零贸易公司、购物中心、零售商场、百货店、专业专卖店、连锁超市(便利店)、商贸物流企业、商品交易市场、菜篮子企业等;
(二)住宿餐饮企业:宾馆酒店、专业餐饮、特色休闲餐饮等;
(三)居民服务业:家政、美发美容、足浴、洗涤等。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鼓励兴办商贸项目。
1.新建或扩(改)建的商贸流通业项目,实际(新增)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含下限,下同)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1亿元—1.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1.5亿元以上的最高奖100万元。若经营场地采取租赁形式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且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后,按实际支付的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2.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以及“退二进三”的重大商贸流通业项目,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由区政府酌情决定“一企一策”。
(二)扶持商贸企业经营
1.对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凡当年度实缴税收达到60万元的,三年内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给予80%奖励。
2.原有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2000万元及以上的)、年实缴税收达到80万元且环比增幅在12%、15%、18%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引进和争创服务品牌
1.国际著名品牌店在我区新独立注册的,营业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给予该品牌店10万元的奖励;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该品牌店20万元的奖励。引进中华老字号企业总部且在本区开设门店的奖励30万元,引进分部或在本区开设首个门店,且门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店酒家的(限专业餐饮),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均奖励50万元;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省级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限专业餐饮)、全国绿色市场、全国双百市场工程定点企业、四星级文明市场的,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80万元以上的,均奖励30万元;被评为市知名商标、宁波市服务名牌、三星级以上文明市场、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的,且当年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均奖励20万元;被评为二星级文明市场的(限农贸市场),奖励5万元;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
(四)鼓励发展新型流通方式和经营业态。
1.鼓励新开直营连锁店(指日用品综合超市门店,下同)。新开设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连锁超市门店(所属连锁企业总部为本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或全国连锁超市百强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新开设1000平方米以下,3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给予每家2万元的补助;填补行政村空白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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