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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增强自主解决人才住房的主体意识,切实解决我区部分引进人才安居,根据鄞政办发〔200816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主要为在本区企业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申请入住的对象一般应同时符合如下的条件:

  (一)在鄞州区依法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中,连续在当地工作三年以上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或已办理人事代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

  (二)原籍在宁波市六区以外,且在宁波市六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公房等。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租住人才公寓。

  第三条  教育、卫生、文化传媒等领域引进的高素质人才需要租住人才公寓的,可按鄞政办发〔200816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甬鄞党〔2011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对我区重点引进企事业单位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视房源情况,可直接安排。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优先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4321人才工程的,或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人才、杰出人才等荣誉的,或入选市级及以上“千人计划”的;或与上述相当及以上层次的人才;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或高级技师资格人员;

  (三)夫妻双方均在本区企业工作的,且至少一方符合本办法规定符合租住条件的;

  (四)符合其他优先条件的。

  我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引进的企业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给予重点保障。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住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负责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每年一次上报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对于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视具体情况,可随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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