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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鄞州区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引进培育的意见(试行)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服务机构,推进我区人才服务产业发展,促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集聚,引领和推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许可,由区外引进或新设立,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在我区从事人才猎头、培训、咨询等业务的服务机构。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鼓励人才服务机构落户我区
  1.人才服务机构在南部商务区租用办公用房并用于人才服务业务的,经营期满一年后根据租用面积给予为期3年的房租补助: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第一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两年补助75%;租用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第一年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补助75%,第三年补助50%;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第一年给予全额补助,后两年补助50%。人才服务机构在我区其他地方租用办公用房用于人才服务业务的,上述房租补助额度下浮20%。租金单价一般为市场平均价,1家企业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
  2.人才服务机构连续三年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二)鼓励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区引进培育人才
  1.鼓励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人才服务机构引进符合我区引才要求的紧缺高层次人才,经审核认定后,可获得每名1000元至20000元的引才补助。
  2.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在我区经营的人才服务机构引进高端紧缺人才,鄞州区企事业单位通过本区人才服务机构从区外正式引进年薪50万以上高端领军人才的,可给予用人单位中介费补助,每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帮助鄞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每推荐1名毕业生就业的一次性补助50元,每接收派遣1名毕业生的一次性补助100元。
  4.鼓励落户的人才培训机构承接政府公共培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区委、区政府和各级机关部门举办的政府公共培训项目。
  5.鼓励人才服务机构利用其专业特长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施各项培训、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对实施情况良好,做出一定贡献的,经评选,优秀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激励人才服务机构发展
  1.鼓励中介机构提升信用等级,被市级以上工商部门评为AAA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为AA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凭相关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兑现。
  2.鼓励人才服务机构不断提升行业资质,行业资质水平每提升一级给予5万元的奖励。凭行业资质证书或相关批文兑现。
  3.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且当年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知名商标,且当年实缴税收达到2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国内外顶级人才服务机构在我区新办分公司,或国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总部迁入我区的,以“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重点支持。对于部分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在我区设分公司或办事处,可以享受第(二)项政策,减半享受第(一)项第1条政策;或因各种原因一时无法在鄞设点的,经区人社部门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后可享受其中部分政策。
  三、附则
  (一)凡享受上述政策的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在我区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6年以上(兑现时需签订承诺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违反承诺书内容的,应按本政策实际资助额度进行返还。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取消享受本政策。
  (二)在6月底前注册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注册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政策。
  (三)形成地方财力是指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四)本意见扶持奖励政策中第(三)项第1、2、3条所列政策,由区商务局审核兑现;本意见其余各项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兑现。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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