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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发展股权投资业和推进股权融资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鼓励发展股权投资业和推进股权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民间资本配置、提升企业治理运营水平、培育新兴高端商务产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宁波市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金办发〔20089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政策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注册在本区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权投资企业控股所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的自然人出资人在所投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高级管理职务的,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扶持。

  (二)注册在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三)成功引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区内企业。

  二、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三、奖励内容

  (一)开办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区内投资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足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足100万元。

  (三)办公用房补助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落户鄞州新城区商务楼宇和相关产业园区,设立起三年内年实现的营业收入、投资所得对地方形成的财力首次达到3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办公用房补助: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万元,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8万元,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10万元;新购置办公用房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1000/平方米,但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凭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付款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数据兑现。

  (四)政府特别奖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所得对地方形成财力的区留成部分,自盈利年度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营业收入对地方形成财力的区留成部分,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每企业不超过5人)的工资性收入对地方形成财力的区留成部分,自企业设立之日起,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五)激励企业实施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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