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区政府经研究,决定设立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参照浙江省及其他省、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引导资金,并吸引金融机构、国家部委的政策性资金共同参与。
第二条 引导资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鄞州区设立或管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控制在20%以内(包括20%)。
第三条 引导资金初始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实施投资运作,引导资金以区科技项目经费分批投入。投资资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四条 投资资金在鄞州区内注册,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作,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及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促进国内外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和资本向我区聚集。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决策机构为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局、金融办、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及工商分局参与设立引导资金的有关机构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基金的设立、终止等;
(二)确定引导资金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任命引导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三)审核批准引导资金管理办公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批准引导资金投资损益报告;
(五)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引导资金管理办公室(条件成熟后可设独立法人的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引导资金管理办公室暂设在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负责人兼任引导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引导资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履行引导资金出资人职责及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承担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引导资金使用年度计划,负责筛选合作机构、谈判合作事宜、协商合作协议,并报管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争取金融机构和国家政策性资金投入,扩大引导资金规模;
(四)组织项目筛选工作,并向投资机构推荐;
(五)负责对引导资金的投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拟订引导资金的投资损益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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