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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5〕192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我区第二产业发达,金属铸造、机械冶金、蔺草制品、木质家具等企业众多,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损伤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多,近年来,各类职业危害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赔偿案件明显增多。各地各部门要对职业病危害严峻形势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格局,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明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五)工会组织:负责依法代表劳动者督促检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完善职业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支持人大、政协依法加强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言献策,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和监督。
  三、建立及理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制
  (一)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委会工作机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议事日程,统一计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牵头抓总,积极谋划,加强协调,主动作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区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安委办牵头,建立安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区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突发事件联合行动、事故预警预测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机制。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召开各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例会,通报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基层监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实现职业卫生监管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检测抽查制度。针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严重情况,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抽查制度,每年抽查各行业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测。从而有效监督企业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掌握各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及危害程度,并监督检验用人单位自身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资料的准确性。
  四、切实加强执法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制度。建立完善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档案,落实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加强监督执法和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职业安全生产隐患。对作业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隐患严重,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努力健全基础工作体系。要全面统筹,加快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等基础工作体系建设。安监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专家库等支撑体系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快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付等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体系建设。
  (二)全面规范技术服务行为。要重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技术工作行为,确保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及其结果实现客观、科学、公正,有效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可靠依据。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把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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