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鄞州政策 > 鄞州区政府办 > 正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电梯安全是一项民生工程,保障电梯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平安鄞州”建设,通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监管,电梯安全水平总体平稳。但随着鄞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电梯数量急剧增长,电梯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公众安全乘梯意识不强、部分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到位、老旧故障电梯更新改造经费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进一步突显。为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69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理清电梯安全工作各环节权责关系,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镇乡(街道、园区)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多元共管安全工作格局,努力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困人故障的发生,让人民群众生活、出行更安全便捷。
  二、明确职责
  (一)电梯生产、销售和维保单位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生产,逐步建立完善电梯运行、维保、故障、事故等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可控制、可追溯。
  电梯销售单位要建立完善电梯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的电梯。禁止销售、转让、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转让、出租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定并落实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救援演练,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根据“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或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会同住建、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职责,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应急救援、日常检查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委托取得维保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维保监督工作。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对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位于学校、幼儿园及医院、车站、地铁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电梯,推行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专业维保,并在客流高峰时段,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
  (三)电梯检验机构职责
  电梯检验机构依法负责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承担电梯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服务,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电梯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书面报告质监部门。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四)属地监管职责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宣传教育,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经费保障等投诉和纠纷。
  (五)部门监管职责
  1.区住建局负责对电梯相关土建工程质量监督,加强对电梯救援通道设计图纸的审查把关;将电梯使用管理状况与物业单位信用和项目考核挂钩;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政策;配合做好电梯选型和配置工作。
  2.区质监局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完善电梯公共应急救援和电梯信息管理平台。
  3.区安监局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区公安分局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查处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5.区智慧办负责将电梯物联网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区各地推广;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6.区审管办负责指导协调电梯招投标管理,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行为;依法监督公共电梯上宣传广告。
  8.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开展经常性电梯安全教育,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应急演练。
  9.区委宣传部负责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10.旅游、卫生、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电梯分类监管机制
  区质监局要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机制创新,建立完善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前提、以质量安全诚信记录为依据的电梯安全分类监管机制。一是全面推行电梯维保单位分类分级评价监管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分类监管结果,引导社会选择优质维保单位,提高电梯维保质量;二是建立电梯使用单位分类分级评定监管制度,实施动态考核评定和分类监管。同时,要将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发送区住建局和区审管办,作为物业单位考核和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分类管理方法建立电梯使用单位分类台帐,经使用单位自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现场考核、质监部门或联合行业管理部门复核、区政府公布分级结果,确定分类分级监管类别。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分类分级监管措施对不同类别的使用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二)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
  建立健全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应急救援责任主体、维保单位为应急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应急救援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制定本单位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加强困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电梯维保单位应设立全天候24小时应急救援服务电话,合理布置救援网点,配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充分发挥基于物联网信息技术的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功能,进一步完善全区110、119社会联动工作机制,优化联动网络体系,完善电梯公共应急救援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有效处置能力。
  (三)建立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建立健全镇乡(街道、园区)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明确纠纷调解工作部门,完善工作制度,妥善解决因电梯停用、安全事故、运行故障、大修改造或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纠纷调解。
  (四)建立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保障机制
  对于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约请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需要大修、改造或更新的,电梯产权人负责筹措资金,及时安排电梯的大修、改造或更新;已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于需要应急维修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五)推进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建设
  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故障报警、快速处置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发现、处置电梯事故隐患,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区智慧办、住建、质监等部门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发挥各自职能,逐步推进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建设。
  (六)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
  区宣传、住建、质监、安监、教育等部门要经常性的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采用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开设课堂等方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倡导文明、安全乘用电梯。同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监督。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鄞州政策 > 鄞州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nzhouqurenminzhengfubangongshi/20181107/1559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