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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4日

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有效解决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和《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2011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督促检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区发改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规划分局、民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审计局、地税局、教育局、信访局、外来务工办等部门,区金融办、总工会以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并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区级相关责任单位和各镇乡(街道)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

第二章  房源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

  1.区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村发展留用地经调整用途后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业基地配套

  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结合产业园区建设,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筹集

  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

  社会捐赠。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四)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区政府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BTBOT等形式指定国有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社会企业参与建设管理。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每宗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我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和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且已取得本区常住户口;

  2.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含自主创业);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三)引进人才。

  1.鄞州区依法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在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或已办理人事代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或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参照宁波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连续6个月的个税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2.鄞州区事业单位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资格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卫生局直属单位的引进人才,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或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②各镇乡(街道)卫生院引进人才应具有第一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且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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