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等应急预案(见附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鄞州区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
2.宁波市鄞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宁波市鄞州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附件1
宁波市鄞州区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3.2重大事故(Ⅱ级)
1.3.3较大事故(Ⅲ级)
1.3.4一般事故(Ⅳ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危险性分析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指挥中心组成
3.1.2指挥中心的职责
3.1.3各专业组主要职责
3.1.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2指挥中心办公室
3.3现场指挥机构
3.3.1现场指挥部
3.3.2现场指挥部职责
4预防预警
4.1预防
4.2预测预警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预案启动
5.4现场指挥
5.4.1基本应急
5.4.2事故现场要求
5.5扩大应急
5.6安全防护
5.7信息发布
5.8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队伍保障
7.4技术保障
7.5医疗保障
7.6资金保障
8 应急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8.3监督检查
8.4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
《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甬安监管应急〔2011〕3号)
《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3.2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3.3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3.4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在本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内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IV级(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乡(街道)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区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
1.5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抢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反应快速,措施果断。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五)科学分析、依法规范。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应急救援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因施救不当发生次生事故或连环事故。
(六)广泛宣传,预防为主。加强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自觉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危险性分析
鄞州区现有工业企业余家,以轻纺、服装、机械加工、铸造、、汽配、食品产业为主,全区工业企业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分为:15000电子
(1)企业电工力量薄弱,缺乏电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绝大多数企业都存在触电危险性。
(2)机械加工、铸造企业中有大量使用氧气、乙炔、煤气和液氨等危险化学品,故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腐蚀、灼伤等危险性。
(3)机械加工企业中有大量大型模具制造和大件金属制品,存在机械(起重机械)伤害的危险性。
(4)机械加工、冶金铸造、轻纺服装加工企业易产生粉尘,故存在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5)地理环境上靠海或处于丘陵地带,夏季多台风,存在台风破坏和山体滑坡的危险性。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建立宁波市鄞州区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鄞州区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
3.1.1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区长不在时由副总指挥按序代替。
副总指挥:常务副区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相关行业、领域分管副区长、区应急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含交警、消防、治安等,下同)、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教育局、区质监分局、区旅游局、区供电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局、鄞奉海事处、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办。
3.1.2指挥中心的职责
总指挥职责:
(1)负责启动(结束)区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决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决策。
(2)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3)必要时向市安委会请示宁波市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协调省、市辖区内部属单位和驻鄞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协助总指挥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3)协助总指挥负责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协助总指挥建立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事故相关信息。
3.1.3各专业组主要职责
区指挥中心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为主负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灾害救援组:由区公安分局和区安监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建筑、燃气、交通等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区指挥中心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先前建立的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为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委会为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鄞奉海事处为主负责。
善后处理组:由区有关部门和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组成,区指挥中心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3.1.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各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事故新闻的发布。
(2)区委宣传部:根据安委会指示,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区安监局:制订与修订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区公安分局:负责控制灾情,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
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5)区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区质监分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9)区气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区经信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11)区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区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3)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4)区应急办:负责事故应急时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日常应急物资配置、维护保养。
(15)有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安委会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3.2指挥中心办公室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负责承办区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承接事故报告,向区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编制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
3.3现场指挥机构
3.3.1现场指挥部
指挥中心下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总指挥指定。区政府、事故发生地主要负责人和区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区政府的有关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3.3.2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区指挥中心领导下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研究判断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及时向区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指挥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指挥中心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
4预防预警
4.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制定与本预案相配套的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掌握救援设备、物资配备及分布情况,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4.2预测预警
我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火灾; 2、爆炸(包括化学爆炸和物理爆炸);3、机械(起重机械)伤害; 4、高空坠落;5、物体打击;6、车辆伤害;7、坍塌(包括山体滑坡);8、中毒、窒息(有毒有害气体泄漏);9、触电等。
指挥中心均负有接警、报警的责任。对安全生产的事故行使指挥权,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自动转移,由现场指挥部行使指挥权。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时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发出警报信号,同时如实报告区应急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等单位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续报最新情况。
(3)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5.2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
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快速调度公安(消防、交警、武警、民兵预备役)、卫生、环保等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5.3预案启动
(1)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由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安监局负责人)向区指挥中心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区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通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新闻发言人;
(2)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由区应急办、区安监局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
(3)各有关职能部门按以下分工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预报,必要时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商务、交通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国资部门:参与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火灾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道路交通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区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由鄞奉海事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和房屋坍塌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组织,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区城管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区质监分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区经信局和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4现场指挥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建立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5.4.1基本应急
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安全保卫组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有序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防止因逃生而引发新事故。
(2)综合协调组应及时收集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供区应急指挥中心决策参考。
(3)专家技术组应尽快组织危险物品、建筑质量和特种设备方面的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召集各专业小组负责人,就掌握的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5)综合协调组应及时把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的事故处置方案、发布的应急救援命令、信号迅速传达至各专业处置组,并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6)灾害救援组应组织专业抢险队伍,按照指挥部确定的处置方案,采取灭火、打捞、拆除、防爆、防毒、防泄漏、防污染、防塌陷、防触电等相应措施,进行抢险救援。
(7)医疗救护组应迅速安排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进入事故现场及灾区,及时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并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4.2事故现场要求
(1) 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 救援车辆应服从指挥中心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3)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号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的鞋、化纤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 对有毒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等。
(5) 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扩大应急
(1)因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如环境污染等),或已有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的发展态势,现场指挥长应及时向区指挥中心报告,区指挥中心认为必要时向上级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或消除事故严重危害,并可能殃及邻区安全的,由区指挥中心建议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支援,由市应急机构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立即通报相关区政府。
(3)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后,指挥权移交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本区应急力量全面配合,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6安全防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的特点、引发物质的不同、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处置结束后,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组织群众有序撤离危险区域。
5.7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8应急结束
(1)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处置组,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指挥中心,报请指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事故现场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区指挥中心同意后,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组负责协助督促责任单位做好对死难、受伤家属的联络、接待、安抚、慰问工作,发放与管理救济款物,帮助解决其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联系死难者火化事宜,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善后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6.2总结评估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指挥机构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信息库,每年至少确认一次,区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系电话变更时,要及时通报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畅通。
7.2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信息库,并依托现有资源,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补充完善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7.3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要完善装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7.4技术保障
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区安监局组建区级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7.5医疗保障
区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6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专项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经费,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8 应急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1)区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救援预案分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其中: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安监局依据有关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依据事件分工,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
(2)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订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补充。区有关部门预案应及时报区应急办备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单位;
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
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实施计划;
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材等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人员的通讯联络号码。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增强公众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3)演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3监督检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区政府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8.4 责任与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宁波市鄞州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主要危险源(点)种类及分布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指挥部
3.1.1 区指挥部组成
3.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3.1.3 成员单位职责
3.2 区指挥部办公室
3.2.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3.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 事故现场指挥部 (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3.3.1 指挥长主要职责
3.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3.3.3 现场救援工作组职责
4 事故分级
4.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4.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4.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4.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5 预警和预防机制
5.1 危险源监控
5.2事故的预防措施
6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6.2 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6.3 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6.4 扩大应急
7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7.1应急结束
7.2 善后处理
7.4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物资保障
8.2 技术保障
8.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8.4 资金保障
9 应急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1 宣传
9.1.2 培训
9.1.3 演练
9.2 奖惩
10 附 则
10.1 有关说明?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主席令65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7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
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9号令);
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9.《浙江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订);
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11.《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甬安监管应急〔2011〕3号);
12.《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坍塌、放炮、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自然灾害等各类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乡)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工作,处置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公安、国土、安监、交通、卫生、质监、供电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加强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工作的同时,依靠科学决策和专业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先进装备,做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1主要危险源(点)种类及分布
鄞州区有露天矿山布点约15家,按事故类型对危险源的分布进行分析。
1.坍塌事故
露天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岩层松脱、掏采、放炮等原因均易造成山石脱落,甚至形成坍塌,导致人员伤亡。
主要危险源有:
①存在浮石的采剥工作面。
②形成了伞檐、根底和空洞的采剥工作面。
③有裂隙的采剥工作面。
④可能产生塌滑的边帮。
⑤石料堆场。
⑥超过规定高度和坡度的台阶等。
2.爆破事故
爆破开采过程中若爆破操作及瞎炮处理不当、爆破器材管理不当,可能引发爆破伤亡事件,直接导致人员伤亡,并可能引发山石迸溅打击等二次事故。
主要危险源:爆破的警戒区域;存有瞎炮的区域;爆破后规定的等待时间内的爆破地点;超过规定用药量的爆破地点;爆破器材储存的专用仓库和储存室;未及时清点回库的爆破器材存放地等。
3.高处坠落事故
凿岩、挖装等高处作业中,由于管理指挥不当、防护措施不力、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在小工作台面运行、岩层剥落会引发此处工作人员坠落、伤亡。
主要危险源:距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的作业;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的作业;安全绳没有拴在牢固地点的作业;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的作业;矿场内有坠入危险的陷坑、水池等区域内的作业;挖掘机等重型设备距平台边缘小于2米的地段内行驶、停留和工作等。
4.机械伤害事故
露天矿山配备有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还有破碎设施,因此可能造成机械伤害事故。造成机械伤害事故是由于人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设备故障造成的。
主要危险源:破碎加工设备。
5.物体打击事故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或设备,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露天矿山产生物体打击的主要主要危险源:开采作业面、爆堆及爆破飞石、临宕面边缘石块滚落等。
6.车辆伤害事故
车辆伤害事故指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坠落、挤压伤亡事故。由于本区的非煤矿山的矿石及石料加工和外运都要汽车完成,因此存在车辆伤害事故。造成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装运平台和运输道路缺陷,如装运平台宽度达不到车辆安全装运的要求,平台边缘、运输道路临边无安全防护车挡、基础不实等;
(2)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车况差,病车搞运输等;
(3)驾驶员或他人违章操作,如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
7.触电事故
露天矿山有破碎设施、变压器、配电室等,如操作不当、设备设施漏电、遭雷击等会发生触电事故。
8.自然灾害事故
本地区存在的自然灾害主要是台风、暴雨。台风、暴雨易导致的坍塌等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区指挥部
成立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3.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质监分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电信局、区供电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3.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4)必要时向宁波市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5)组织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相关镇(乡)政府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开展矿山安全知识宣传。
(7)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向区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监督检查相关镇(乡)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处理。
(2)区公安分局:受理事故报警,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负责控制灾情,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力参与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道路的畅通,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查明山体崩塌、滑坡等重大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
(5)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和急救车辆,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后续救治;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等,提供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负责报送环境污染信息。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
(9)区经信局:负责组织重要物资和能源的应急加工,参与调运计划编制和调运具体工作。
(10)区质监分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11)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资料。
(12)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镇(乡)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3)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5)区电信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6)区供电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17)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8)相关镇(乡)政府:协助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3.2区指挥部办公室
3.2.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
3.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矿山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提出矿山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4)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乡)政府、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5)指导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6)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3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事发地镇(乡)政府以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3.3.1 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5)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3.3.3 现场救援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可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组成,组长由区安监局领导担任。
(2)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分局组成,组长由区公安分局领导担任。
(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由区公安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区公安分局领导担任。
(4)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由区环保局负责,组长由区环保局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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