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酒类生产环节监管。区质监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打击取缔无证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完善酒类生产许可相关规定,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严厉查处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口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黄白酒、果酒生产企业,要加强重点监管,强化抽检力度,严肃查处掺假制劣。
(二)严格流通环节监管。区工商部门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对于在我区举办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要严格审核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内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三)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四)严格进出口环节监管。区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强化酒类进口监管。严厉打击酒类走私行为,规范进口酒类申报,充实价格信息等资料,查处原产地瞒骗等不法行为。加强监督检验和标签核对,对检验不合格、标签不规范的产品依法采取监督销毁、退运、技术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从事酒类进口业务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资质要求,督促进口酒收货人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加强酒类出口企业备案管理,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防止不合格酒类产品出口。
(五)强化重点部位监管。区工商、质监、贸易和餐饮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区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巡查,切实防止其成为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集散地。
二、加强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健全追溯体系
(一)加强检验检测。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交易、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二)做好风险监测工作。区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酒类列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重点内容,加强对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并根据监测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调整监测范围和重点。
(三)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关部门要强化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三、加大侦办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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