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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严格查处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举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行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本区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可向当地镇乡(街道)、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各镇乡(街道)、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别设立或确定举报受理机构或人员,建立举报受理核查的信息沟通协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包括登记、受理、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办法等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和奖励办法,为举报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各镇乡(街道)、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五)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第七条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查找的信息;

  (二)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状况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以及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为方便核查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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