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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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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秀洲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秀洲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着力解决群众危旧房改造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嘉兴市“两新”工程建设有关政策,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危旧房改造管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危旧房改造管理。

第三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制定辖区内的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改造区域和实施数量,上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应按照“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结合“两新”工程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宅基地复垦等相关政策,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

第五条  农村危旧房改造按城镇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分别采取如下实施办法:

(一)城镇规划区内

城镇规划区内危旧房改造不得进行原地翻修。如住房条件较差急需改善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采取 “一房两评估”的方式提前安置到规划的新市镇社区内,以多层或高层公寓加以安置。

(二)城镇规划区外

1.城镇规划区外危旧房改造原则上要求农村居民搬迁到“两新”社区。鼓励采取多层、高层公寓式安置,限制联排式住宅,禁止独立式建房。

2.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搬迁至“两新”社区的农村居民,原居住房屋属合法审批、经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属于危房的,在征得周边邻居签字同意后,允许按有关程序报批进行原地翻修。

第六条 被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居民点或现有自然村落小于一定规模(具体规模和区块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不得进行原地翻修。

第七条  原地翻修后的农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占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宅基地范围,并符合以下标准:

每户3人以下(含3人)的,不超过100平方米;每户4人以上(含4人)的,不超过12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第八条  农村居民危旧房申请翻修,符合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年度改造实施计划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农村居民危旧房翻修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3.经村民委员会公示一周后的反馈材料;

4.农村居民住房危房鉴定报告;

5.由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或通用施工图纸;

6.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或泥木工匠施工班组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农村危旧房改造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切实保障监督管理有序到位,确保房屋改造安全与质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落实国土所、城建办、村民委做到房屋翻修“选址、放样、砌基、验收”四到场,将建房情况及时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村民委负责初步审查和现场公示;镇(街道)国土所负责用地审核;镇(街道)城建办负责相关规划、建设标准、施工资质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最终审批;区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贪污受贿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  房屋  改造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工委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  (共印110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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