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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文件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秀洲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秀洲区行政辖区内进行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搭建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组建嘉兴市秀洲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机构),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排污权交易机构下设嘉兴市秀洲区洁丰排污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排污权交易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坚持客观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 交易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嘉兴市秀洲区行政辖区内的排污权可转让方、需求方和排污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等方式,在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后,有富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八条 排污权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市场主体。
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指在区环境保护局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即可转让方经排污权交易机构出让排污权,需求方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购买排污权。
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
(一)出让程序:排污权可转让方向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排污权交易机构受理后,报送区环境保护局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排污权交易机构与出让方签订《秀洲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
(二)申购程序:排污权需求方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提交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申购预约申请,排污权交易机构审核确认后,与需求方签订《秀洲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收取交易款项。区环境保护局根据《秀洲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等对项目环评进行审批,并发放排污权证。
第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排污权的来源除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许可量以外,还包括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的削减量。
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为区环境保护局下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资金按非税收科目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其中,由区财政返回5%,作为排污权交易管理费,纳入区排污权交易管理费专用账户,用于排污权交易机构运作的日常开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费;其余95%部分作为排污权交易专项资金纳入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资金全部用于排污权回购、污染减排项目补助、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资金的收缴,排污权交易费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环境保护局对排污权转让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的方式主要指现场核查,核查方法包括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等。
第十六条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排污权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第十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价格一般参照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施的价格执行。必要时,可采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
第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排污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其他场所的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区环保、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区环保、财政等部门对排污权交易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落实。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一级法人资格(含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市场主体获取排污权后,不免除承担其他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新增排污权的购买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秀洲区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第二十二条 无偿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如发生关闭、破产、迁出秀洲区行政辖区等情况,其排污权由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收回,特殊情况可酌情补助,但补助额不得高于按市场交易价收购总额的20%。
无偿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如通过实施污染减排等措施后,其富余排污权可申请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收回,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市场主体减排措施的投资与减排效益等情况适当予以补助,但补助额不得高于按市场交易价收购总额的40%,并且不得高于减排措施的总投资额。
从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者发生上述情况时,其富余排污权由排污权交易机构按排污权的剩余使用年限价值进行收购。
第二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效使用期限暂定为20年。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关于秀洲区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及交易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凡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嘉环〔2007〕16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若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省、市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修改。
主题词:环保 排污权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及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共印110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