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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
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秀洲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深化政务公开,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浙政办函〔2010〕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嘉兴市秀洲区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时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和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区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协调,并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协调、指导、推进全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应用等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全区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规划、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管理,参与测评考核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全区电子监察工作的业务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测评考核,承担协调会议相关的日常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机关许可和非许可等审批事项的审核和规范。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区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监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职能科室负责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运用区行政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向电子监察系统上传业务数据的部门,负责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做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使用专业审批系统的部门负责做好与电子监察系统的接口开发、数据上传工作;
(二)负责电子监察业务及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管理,定时核查审批业务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确保监察结果的准确和实时;
(三)切实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实效,及时发现并处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书面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并报区监察局按规
定核准。
第八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区电子监察监控平台,方便社会公众实时了解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结、异常、超期等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全区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区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第十条 根据区政府的要求需重点监察的业务事项,一旦出现监察异常,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由区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报区监察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会同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考核要求,对区政府有关部门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及应用管理等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局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以推诿、拖延时间等各种方式,拒绝将已明确要求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接入系统的;
(二)未及时发现软硬件运行故障或处理故障不及时,导致业务数据不能正常报送的;
(三)未及时上报并更新电子监察系统审批事项、联系人等配置信息的;
(四)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在中国秀洲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行政审批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行政审批 监察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共印110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