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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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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文件

秀洲政发[2007]28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收回国有渔业水域

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嘉兴市秀洲区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秀洲区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

补偿暂行办法

为落实和规范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收回的补偿政策,保障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渔业资源所有权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持有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证的渔业村(组、居),在使用权证所登记的国有渔业水域被收回时,该渔业村(组、居)的专业渔民按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依法填埋或长期占用已发证的国有渔业水域,导致不能进行渔业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 补偿安置的原则:一是“谁占用谁补偿”原则;二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原则。

第四条 补偿安置包括渔具补偿、渔业水域补偿和渔民安置,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实支付。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依法填埋或长期占用国有渔业水域的,建设单位除按《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水域审批手续,并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外,还应对生产设施及养殖水产品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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