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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文件
秀洲政发[2007]28号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收回国有渔业水域
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嘉兴市秀洲区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秀洲区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
补偿暂行办法
为落实和规范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收回的补偿政策,保障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渔业资源所有权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持有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证的渔业村(组、居),在使用权证所登记的国有渔业水域被收回时,该渔业村(组、居)的专业渔民按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回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依法填埋或长期占用已发证的国有渔业水域,导致不能进行渔业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 补偿安置的原则:一是“谁占用谁补偿”原则;二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原则。
第四条 补偿安置包括渔具补偿、渔业水域补偿和渔民安置,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实支付。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依法填埋或长期占用国有渔业水域的,建设单位除按《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水域审批手续,并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外,还应对生产设施及养殖水产品给予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