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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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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秀洲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秀洲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秀洲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秀洲区辖区全域范围,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为管理主体。

第四条 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采取审批制,处置场所应符合环保要求并经自规部门、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同意。区内建筑垃圾原则上都应进入区建筑材料再生利用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处置,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章 建筑垃圾分类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辖区内的广义建筑垃圾,按处置情况,分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及园林垃圾。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废弃物。

第六条 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工程、建设工程内产生的建筑块料、石材等;装修垃圾指小区、楼宇、企业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瓷砖、石膏板、坐便器、砂浆、轻质隔墙、玻璃、木料骨架等;园林垃圾是指园林修剪产生的枝叶、草皮及更换的枯树等废弃物,大量集中的木料、木材也可作园林垃圾处置。

第七条 生活中常见的窗帘、布料、衣物、包装袋、油漆桶、电池、灯管以及建材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等不属于广义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进行处置。家具类大件生活废弃物,简单处理后可按建筑垃圾处置的,经同意后可进入建筑垃圾中转站初步处理。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机制,建立区、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

第九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牵头负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管理内容含建筑垃圾处置备案、运输路线审批、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未经备案擅自处置垃圾、渣土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推广绿色节能、促进源头减量;

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对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营运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上货车)的审核,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过程中固体、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防治和查处,包括对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不规范贮存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外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并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

嘉兴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并做好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建筑垃圾处置技术指导。

第十条 各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部门科室具体落实的分层责任制,明确责任,专人负责,将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纳入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对分管领导、部门的年终考核范围。

管理机制应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如有调整及时报备。

第十一条 秀洲国家高新区与街道根据具体管理职能不同,由秀洲国家高新区统筹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具体牵头落实中转站管理、建筑工地(含拆除工地)的建筑垃圾及绿化养护形成的园林垃圾管理工作,两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已竣工交付小区、楼宇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镇、街道对小区、楼宇设立分级管理机制,按网格化将各小区、楼宇的管理职能和责任落实到村、社区一级。村、社区对物业进行监督管理;物业对村、社区居民和楼宇住户进行日常管理;尚未引入物业的小区建筑垃圾管理由属地村、社区负责。区住建局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考核。

镇、秀洲国家高新区将工业企业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并进行切实有效监督。

第四章 源头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负责出台属地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办法;街道出台小区及楼宇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源头管理措施,纳入秀洲国家高新区管理办法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土建、装修、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其它工程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工程开工前五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分队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备案,备案内容含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处置方式。

工程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和初步分拣,除工程直接回收利用外由施工单位全部运至各镇、秀洲国家高新区建筑垃圾中转站或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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