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区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四条 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区政府所属部门、各镇(街道)等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区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区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提交送审材料和政策解读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批、统一公布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备案、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责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预防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机关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起草单位要科学评估拟出台规范性文件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看秀洲”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起草单位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内容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应当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修改,再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