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委改(2017)7号文件精神,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通过探索建立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机制,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许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是指食品经营者出现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由原发证的行政机关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撤回食品经营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因为食品经营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其行政许可决定的撤回。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对已终止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开展清理工作,对食品经营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撤回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后,应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存在且食品经营许可仍在有效期内,但已终止食品经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行政机关经催告督促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注销,食品经营者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
(一)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被行政机关吊销;
(二)食品经营者被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
(三)食品经营者被行政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年以上;
(四)食品经营者被行政机关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造成食品经营活动停止二年以上。
第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一)注销催告。行政机关作出撤回决定前,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催告督促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注销,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主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二)调查核实。经催告的食品经营者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机关应进行调查核实。
(三)行政告知。行政机关调查终结认为应当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告知食品经营者拟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食品经营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撤回决定。行政机关提出作出撤回食品经营许可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撤回食品经营许可决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