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秀洲国家高新区、秀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嘉兴市秀洲区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秀洲区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嘉兴市秀洲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地发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嘉公管办〔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小型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应该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二)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范围: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述限额标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嘉兴市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按以下办法的规定实施。(王江泾镇除外)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本条款(一)项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本条款(一)项以下的,由各业主单位采用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各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具有相应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依法依规开展实施。
1.提交书面申请,后附充分理由和法条依据;
2.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结论;
3.经业主单位主管的区级部门、镇(街道)、区属国资公司的招投标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上述材料及相关招投标资料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监管规程及工作机构
第七条 招标人、项目法人是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负责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标后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
第八条 嘉兴市秀洲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数据办,是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协调和服务。
第九条 区公管办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行为;
(三)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
(四)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管;
(五)负责对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执行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建设和管理区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
(七)受理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负责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协调调查处理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招标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明确;
(四)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
(五)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核;
(六)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手续已经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重大民生公益等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在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满足规划审批、土地供给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容缺受理,但必须在项目开标前补全全部手续,并提供设计图、工程量清单等全套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