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全面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政府“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三级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到2018年,全区基本建成1-2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区级避灾中心;每个镇(街道)建有1-2个容量不小于100人的镇级避灾中心;每个村(社区)建有1个容量不小于50人的村级避灾点,各镇(街道)、村(社区)均建有安全、实用、规范、完善的避灾安置场所,形成全面覆盖的避灾安置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建设工作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2016年新建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21个,完成建设总任务的60%以上,2017年新建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24个,完成总任务的80%以上;2018年新建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25个,实现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对已建的各级避灾安置场所,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重新进行布局鉴定,经专家评估、论证和鉴定,符合标准要求的避灾安置场所将给予保留。各镇(街道)计划新建的避灾安置场所,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合理选址。要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可用公共资源,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设立避灾安置场所。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要利用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镇(街道)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村避灾安置点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的配套设施。避灾安置场所要尽量做到人性化安置。要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一定的照明、温度调节设施,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要有足够可安置床位(铺)的空间,保持良好卫生的条件,设有运输保障通道、人员上下车集中地和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离路线,设置明显的人员疏导标志和安置场所功能分区标志,方便群众识别。有相应容量的仓储设施,配备床铺、被褥、草席、食品、饮用水、应急灯、雨具等基本生活物资和必要医疗急救物品。避灾安置场所内要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三)统一避灾安置场所的名称和标识。区、镇(街道)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秀洲区XX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村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安置场所的,可以采用“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安置中心(点)”的方式命名。在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秀洲区XX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路线指示牌。在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以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标识牌按照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的标准,采用推荐的用材、规格和标志(logo)图案。
(四)规范避灾安置场所的工作流程。一是启用流程。根据灾害预警级别和受灾情况,及时启用相应避灾安置场所。其中,区级避灾中心由区民政局负责启用和管理,镇(街道)级、村(社区)级避灾安置场所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启用和管理,临时设立的村(社区)级避灾点须由村(社区)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启用。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入住流程。转移安置人员到达避灾安置场所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其基本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要确保安置人员数量与安置接纳能力相适应,防止超负荷安置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转移安置人员要认真遵守避灾行为守则,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三是回迁流程。灾害警报解除后,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回迁转移。避灾任务结束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抓紧清理场地、打扫卫生,恢复避灾安置场所原有功能;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避灾人次、消耗和需补充的各类物资情况,对正常使用中损坏的公共设施和相关财物,要及时评估,并报请同级政府给予修缮或提供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