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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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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政府“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三级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到2018年,全区基本建成1-2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区级避灾中心;每个镇(街道)建有1-2个容量不小于100人的镇级避灾中心;每个村(社区)建有1个容量不小于50人的村级避灾点,各镇(街道)、村(社区)均建有安全、实用、规范、完善的避灾安置场所,形成全面覆盖的避灾安置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建设工作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2016年新建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21个,完成建设总任务的60%以上,2017年新建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24个,完成总任务的80%以上;2018年新建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25个,实现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对已建的各级避灾安置场所,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重新进行布局鉴定,经专家评估、论证和鉴定,符合标准要求的避灾安置场所将给予保留。各镇(街道)计划新建的避灾安置场所,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合理选址。要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可用公共资源,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设立避灾安置场所。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要利用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镇(街道)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村避灾安置点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的配套设施。避灾安置场所要尽量做到人性化安置。要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一定的照明、温度调节设施,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要有足够可安置床位(铺)的空间,保持良好卫生的条件,设有运输保障通道、人员上下车集中地和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离路线,设置明显的人员疏导标志和安置场所功能分区标志,方便群众识别。有相应容量的仓储设施,配备床铺、被褥、草席、食品、饮用水、应急灯、雨具等基本生活物资和必要医疗急救物品。避灾安置场所内要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三)统一避灾安置场所的名称和标识。区、镇(街道)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秀洲区XX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村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安置场所的,可以采用“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安置中心(点)”的方式命名。在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秀洲区XX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路线指示牌。在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以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标识牌按照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的标准,采用推荐的用材、规格和标志(logo)图案。

(四)规范避灾安置场所的工作流程。一是启用流程。根据灾害预警级别和受灾情况,及时启用相应避灾安置场所。其中,区级避灾中心由区民政局负责启用和管理,镇(街道)级、村(社区)级避灾安置场所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启用和管理,临时设立的村(社区)级避灾点须由村(社区)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启用。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入住流程。转移安置人员到达避灾安置场所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其基本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要确保安置人员数量与安置接纳能力相适应,防止超负荷安置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转移安置人员要认真遵守避灾行为守则,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三是回迁流程。灾害警报解除后,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回迁转移。避灾任务结束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抓紧清理场地、打扫卫生,恢复避灾安置场所原有功能;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避灾人次、消耗和需补充的各类物资情况,对正常使用中损坏的公共设施和相关财物,要及时评估,并报请同级政府给予修缮或提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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