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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6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嘉人社〔2015〕172号)等精
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对象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为因建设需要经省以上政府批准,由区国土分局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中现在册的农业人员(有地居民)。
土地征用需安置的人数,根据征地公告确定的征地范围,由区国土分局根据统计年报,以被征用土地的组为单位,按照被征用的人均耕地数核定。
纳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核定人数,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后提出,经公安部门(派出所)户籍审核后,报所在镇(街道)审查。镇(街道)对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被征地居民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予以确认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核定公示名单进行费用测算,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手续。
二、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缴办法
根据被征地居民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核定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缴费年限(以下简称“征地缴费年限”)和社会保障费征缴金额。
(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征缴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医疗保障费等社会保障费用。
1.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按照征地公告规定的被征地居民安置名单上报日当年度(以下简称“征地年度”)的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筹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筹资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医疗保障费。按照征地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按照《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对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居民,征缴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医疗保障费和未就业生活补助费等社会保障费用。
1.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按照征地年度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筹资标准,由征地单位按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每满二年缴纳一年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5年的费用。缴费年限以被征地居民安置名单上报月向前计算。筹资标准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医疗保障费。按照征地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标准,以及被征地居民的征地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按照《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3.未就业生活补助费。未就业生活补助费按照征地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一次性缴纳其可享受月数的费用,一次性发放。可享受月数从办理当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月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对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居民,征缴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征地安置补偿费参照征地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征地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个月为补偿费基数,每1岁增加0.5个月(不满1岁按1岁计),最长不超过14个月。
(四)对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居民不愿意参加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以及征地时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申请领取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补偿费参照征地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个月一次性征缴。
三、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待遇享受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一次性趸缴后,建立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征地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征地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接续参加相关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