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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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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洲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70号)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区政府直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区政府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区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加强政府职责体系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高效行政。

    第五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区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部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

 

第六条  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配置部门职责,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对具体职责的分工,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第八条  部门主要职责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配置,研究提出草案并纳入“三定”规定,经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或区编委审批。

第九条  研究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将整体职责分解细化,明确该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责关系。

第十条  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部门主要职责的(包括职责加强、转移、取消、下放等),由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或区编委审批。

第十一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各部门报送的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职能转变、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的内容和依据。

(二)征求与该部门业务关联度高或以往有过职责交叉等情况的部门的意见。

(三)将审核确定的职责调整方案提交区政府或区编委研究。

 

第三章  部门职责的分工协调

 

    第十二条  部门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先行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申请区机构编制部门协调。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协商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或其他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已明确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列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可就组织落实具体工作的有关职责分工组织协商。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等形式进行。

协商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主持,应当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

第十五条  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

部门协商结果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协商纪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的印章,由主办部门报送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区机构编制部门接到协商纪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备案意见。需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区政府或区编委批准后发文。

第十七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申请,并同时报送争议事项的焦点、协商情况、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党委、政府文件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区机构编制部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主办部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受理:

    1.对“三定”规定和职责分工文件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2.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职责分工的表述与“三定”规定的表述理解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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