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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秀洲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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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秀洲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洲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施农用地,是指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的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必须先行通过农业产业项目准入。

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秀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各镇、街道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区农经局、区国土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设施农用地规划、建设、备案和监督管理,并开展不定期检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原则

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原则

经营主体尽量利用未利用地、非耕地等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可安排使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节约集约原则

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亩,只能用于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及多层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1层。

(四)依法备案原则

设施农用地必须严格按规定面积、期限、程序备案。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五)用途限制原则

设施农用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第六条  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根据我区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 15 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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