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1.本行政区域内(设区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区域除外)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