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浙江省学生资助工作制度,规范并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这一重大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浙江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及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并下达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指导开展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实施资金绩效财政评价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全省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资金包括计提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二章 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浙江省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包括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包括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学前教育阶段包括保育费资助资金。
第六条 现阶段浙江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标准详见附表。今后,将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已实施超出省定资助面和本通知所定省定资助标准的,本办法出台后不得降低,所需资金仍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使用
第七条 高等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
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同级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和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和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市共建高校按照省市分担比例和分类分档补助比例由省、市财政分担。各普通高校扩大覆盖面、提高学业奖学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学校提取的奖助资金、捐资助学资金等解决。
省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市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省市共建高校按照省市分担比例和分类分档补助比例计算。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当地供餐价格和资助标准。现有学校实际供餐价格高于当地补助标准的,各市县要及时调整并完善补助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条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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