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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办法:举报这类行为,原则上最高奖励50万元

2021-05-30 秀洲区 收藏
朗读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及相关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对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走私及相关重大违法活动线索并查证属实的自然人予以奖励,对第一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每案不超过50万元。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什么是走私及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下列走私及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 其他与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构成犯罪,或者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罚款3万元以上、收缴涉案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等行政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且举报内容与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反走私办或者执法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调查,查证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收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奖励标准如何判定?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贡献度、举报证据及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两个奖励等级:


第一档

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身份信息、作案交通工具信息、资金账号和违法交易地点、时间、路线等违法事实或者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二档

简要提供被举报方的部分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查证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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