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有关要求,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调查权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从事统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背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前款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政府机关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统计工作情况,组织研究统计政策,依法统筹协调工作,督促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统计机构创造良好的环境,但不得对统计数据的搜集、审核、处理、提供、发布以及统计违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进行干扰。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坚决抵制、拒绝各种对统计活动的违规干预,坚决抵制、拒绝各种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违规干预,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损害统计独立客观和损害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干预统计工作:
(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指使、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三)干扰、限制、阻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非法干预统计活动;
(四)指使、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