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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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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充分挖掘未利用土地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我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抓好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我县通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有效缓解了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矛盾,为经济建设提供了用地保障。但是,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标准农田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深入开展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既是解决当前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矛盾,拓展今后规划用地空间的主要途径,也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田质量和农业生产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举措。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国土、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进一步推动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全面落实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

今后几年,省、市政府仍将下达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以前被建设占用的吨粮田、标准农田要求立足在本县补建,建设占用耕地所需的占一补一面积也要求在本县补充。因此,只有充分挖掘资源潜力,才能实现立足本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标准农田建设。今后几年县政府将继续给镇乡下达指标任务,以确保完成上级政府的目标任务。各镇乡要结合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认真开展耕地开发后备资源、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宅基地整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完善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专项规划。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根据我县实际,放宽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项目立项的连片面积规模标准,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现有耕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尚未实施过土地整理的,均可立项建设标准农田。对适宜开发成耕地的后备资源,要优先用于垦造耕地。宅基地整理要与中心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实施过程中突出抓好中心村规划落实,今后各镇乡每年要选择2-3个偏僻自然村或地质灾害避险点,争取整体搬迁,充分盘活废弃闲散宅基地。

三、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针对我县目前土地整理田畈小,地形高差大,交通条件差,投资成本增加,整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为有效调动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对我县原有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

1.提高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收购标准。土地整理产生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每亩统筹收购价调整为2.3-2.5万元/亩;宅基地整理产生的置换指标每亩以2.0-2.2万元收购,但工矿用地复垦不享受省以奖代补政策。对无新增耕地补充,通过非整理方式建设标准农田的项目,按实际建成的标准农田面积每亩工程总量控制在1000元以内进行规划设计。对新增耕地占整理后标准农田总面积10%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除新增耕地折抵指标收购价外,再按建成标准农田面积每亩补助400元;10-15%的项目,除新增耕地折抵指标收购价外,按建成标准农田面积每亩补助300元;15-20%的项目,除新增耕地折抵指标收购价外,按建成标准农田每亩补助200元。如上述项目区内农业综合开发已补助建成相关排、灌、路等基础设施的,相应减少补助。

2.提高垦造耕地项目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分难、中、易三个等级,垦造水田每亩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5000元、4000元、3000元;垦造旱地每亩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元、2500元、2000元。以上补助标准,主要用于项目规划设计时工程量和投资概算的总量控制。

3.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筹集资金。及时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足额提取15%土地出让金作为农业开发资金,切实抓好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确保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垦造质量。

4.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奖励措施。从2006年起,对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镇乡、基层国土所,按建成标准农田面积每亩奖励50元;完成建设用地复垦、宅基地整理任务的,按实际增加耕地面积每亩奖励2000元,用于奖励在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镇乡台地垦造,通过非整理方式建成的标准农田的管理费按项目实际工程款分类按比例(台地垦造5%,非整理方式10%,其中基层国土所工作经费分别为2%4%)另行划拨;土地整理项目留存镇乡的管理费的提取不超过该项目折抵指标收购款的15%(其中基层国土所工作经费5%),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用地复垦、宅基地整治产生的置换指标收购款返还给项目所在镇乡、村及有关农户,其返还比例规定如下:镇乡管理费及奖励费20%(其中基层国土所工作经费5%),村资源费、工程款及有关农户搬迁费80%(其中6%为测量设计费)。

四、规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统筹管理

200611起经市国土资源局复验和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的建设用地复垦、宅基地整理产生的置换指标的20%留镇乡支配,有计划安排使用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其余指标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实行统筹。留镇乡的指标,也可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按当年本县确定的市场调剂价格收购,但不得转让。留存的指标分镇乡单独建帐,当年使用不完的可接转第二年累计使用。

五、加强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

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要科学论证,严格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在完成整理项目的实地调查踏勘和图件编制工作后,各镇乡政府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利用现状图、规划图对项目的土方平整、路渠工程量及青苗补偿等进行测算,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出资金预算建议书和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方式及标底,报县国土局审核。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凡没有采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施工必须按规划设计和规范要求组织落实,项目竣工后镇乡要及时组织自验,再提请县国土局验收,确保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和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面积符合实际、建设标准符合规定、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对下拨土地整理资金单独建帐,严格按财务制度操作,特别是拨付给项目实施行政村的资金,做到往来帐目规范清楚,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挪用、截留、挤占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用地指标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审计、环保、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六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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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3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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