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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年三月九日    

 

 

新昌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推进廉政建设,加强和完善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新昌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矿产)资源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三条 县监察局和县招投标办为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本县范围内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相关交易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将符合《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擅自在场外进行交易的;

(二)将交易项目进行肢解,规避进场交易的;

(三)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入市交易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土地(矿产)资源交易未按执法监察联席会议要求执行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拍卖机构等中介组织,经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劝阻,仍不改正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经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劝阻,仍不改正的;

(七)未经县招投标办核准备案擅自对外发布交易公告或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交易公告的;

(八)未经县招投标办核准备案,擅自对外发布交易文件或交易补充文件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组织现场踏勘、看样、答疑的;

(十)未在县招投标办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未经县招投标办核准备案的;

(十一)未按相关规定受理投标申请、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经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二)未经县招投标办或县招投标中心核准,擅自将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授予中标、成交单位的;

(十三)发现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有串标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十四)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五)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的;

(十六)下属单位或辖管单位有违反招投标工作规定的;

(十七)有其他违反交易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组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对应进场交易项目,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的;

(二)授意相关单位规避进场交易的;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引起交易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的;

(六)有其他违反交易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由县招投标办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可视情以下列方式追究工作责任。

(一)书面告诫: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重需对其书面告诫的,由县招投标办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或领导进行书面告诫;

(二)通报批评: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县招投标办提出建议,报经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领导同意后发文通报。

被书面告诫的,相关部门应按《新昌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凡被责任追究、通报批评的,该单位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七条 县招投标办、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追究相关工作责任。

第八条 有关镇乡、部门和园区未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擅自将应进镇乡招投标分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进行交易的,由县招投标办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追究相关工作责任。

第九条  在镇乡招投标分中心进行项目交易过程中,违反镇乡有关规定的,由镇乡提出建议,县招投标办负责处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交易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办会同县监察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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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3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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