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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规范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交易的意见》、《绍兴市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实施暂行办法》、《全市法院系统执行资产进场交易实施暂行办法》和《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有利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有利于国有(集体)产权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和深化我县阳光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原则要求

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我县国有(集体)产权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组织、实施机构。凡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均应按照统一场内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方式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不宜采用拍卖方式的,可采用招标、协议等交易方式。

凡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所有价款应通过县招投标中心统一结算。

三、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交易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符合下列规模和范围的产权交易项目,除经县政府批准不宜进行公开交易的外,应进县招投标中心统一由其组织实施交易:

(一)具体范围

1.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活动:

1)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的有偿转让;

2)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股)权有偿转让;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4)国有科技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5)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6)其他依法允许转让的国有(集体)所有的产(股)权有偿转让。

2.政府特许经营以及带有政府特许社会资源性商品的交易活动:

1)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车辆及交通线路营运权,各类公共场地占道经营权(如水果摊位、报刊亭、冷饮摊位等),广场、公园、道路、桥梁、节庆等冠名权;

2)自然资源的有偿转让。水域资源开发权(如养殖等),景区开发权,山林、农田、荒滩开发承包权等;

3)其它依法应列入政府特许经营以及带有政府特许社会资源性的商品。

3.国家机关查扣、罚没、抵押资产中原权属为国有(集体)和处理后资金缴入国库的资产产权的交易活动:

1)法院判决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的原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有偿转让;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单位罚没资产产权的有偿转让。

4.机关、部门资产(包括房产项目)产权的交易活动:

1)各类房产租赁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2)各类财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等。

(二)规模标准

1.国有产权单项交易额估算在1万元以上的;

2.集体产权单项交易额估算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交易额估算在20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县招投标中心可委托镇乡招投标分中心组织交易)。

四、切实加强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交易中的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国有(集体)产权按规定进行交易。

县监察局要加强对相关部门执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制度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有产权处置的审批。

县招投标办要组织起草制定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关制度;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及交易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县招投标中心要依法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活动,并按规定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规定,对本意见所明确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应按照应进则进、该堵则堵的要求,统一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六年三月九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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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公办室                                              2006年3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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