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规范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交易的意见》、《绍兴市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实施暂行办法》、《全市法院系统执行资产进场交易实施暂行办法》和《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作,有利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有利于国有(集体)产权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和深化我县“阳光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原则要求
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我县国有(集体)产权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组织、实施机构。凡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均应按照“统一场内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方式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不宜采用拍卖方式的,可采用招标、协议等交易方式。
凡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所有价款应通过县招投标中心统一结算。
三、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交易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符合下列规模和范围的产权交易项目,除经县政府批准不宜进行公开交易的外,应进县招投标中心统一由其组织实施交易:
(一)具体范围
1.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活动:
(1)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的有偿转让;
(2)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股)权有偿转让;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4)国有科技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5)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6)其他依法允许转让的国有(集体)所有的产(股)权有偿转让。
2.政府特许经营以及带有政府特许社会资源性商品的交易活动:
(1)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车辆及交通线路营运权,各类公共场地占道经营权(如水果摊位、报刊亭、冷饮摊位等),广场、公园、道路、桥梁、节庆等冠名权;
(2)自然资源的有偿转让。水域资源开发权(如养殖等),景区开发权,山林、农田、荒滩开发承包权等;
(3)其它依法应列入政府特许经营以及带有政府特许社会资源性的商品。
3.国家机关查扣、罚没、抵押资产中原权属为国有(集体)和处理后资金缴入国库的资产产权的交易活动:
(1)法院判决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的原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有偿转让;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有关单位罚没资产产权的有偿转让。
4.机关、部门资产(包括房产项目)产权的交易活动:
(1)各类房产租赁经营权的有偿转让;
(2)各类财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等。
(二)规模标准
1.国有产权单项交易额估算在1万元以上的;
2.集体产权单项交易额估算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交易额估算在20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县招投标中心可委托镇乡招投标分中心组织交易)。
四、切实加强国有(集体)产权统一进场交易中的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国有(集体)产权按规定进行交易。
县监察局要加强对相关部门执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制度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有产权处置的审批。
县招投标办要组织起草制定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关制度;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及交易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县招投标中心要依法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活动,并按规定向交易各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规定,对本意见所明确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应按照“应进则进、该堵则堵”的要求,统一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二○○六年三月九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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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公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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