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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我县规模养禽场(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及《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34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政府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禽流感强制免疫所发生的费用,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由县财政解决。对因发生家禽重大动物疫情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由县、镇乡财政按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补助。

二、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场、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按2006630日的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在省里补助外,由县财政解决。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

三、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补助。对2005111日至2006630日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省财政给予资金扶持的,县财政安排同等配套资金。

四、鼓励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县压栏家禽及禽蛋。从2005111日至2006630日,对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各金融部门要优先安排优惠贷款。

五、对有关企业免征税金。从2005111日至20066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对有关企业和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5111日起至2006630日止。对通过公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禽类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专运我县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货运运单和检疫合格证,免收公路通行费(未装载我县活禽及其产品以及空车返回的,按规定标准征收)。

七、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种禽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减免逾期罚息,并对贷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县家禽及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新增的贷款。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八、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正常市场流通。从2005121日起,县工商部门对家禽交易户采取减免1-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在依法加强防控的同时,保证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

九、加快推进家禽业转变养殖方式。加快推进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县政府对重点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优惠。各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规模养殖场(户)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十一、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宣传部门要突出正面报道,正确引导消费,消除部分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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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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