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绍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8号)精神,明确从2006年3月1日起,新昌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各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并请据此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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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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