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招标及其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及其代理行为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招标时,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性质来选择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原则上应由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如要求中标人支付,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但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
四、凡到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代理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前,应向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备案。县招投标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会员制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凡入市申请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的,招标及其代理行为应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