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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昌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列》、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本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活动,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办)负责对交易活动的监督。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进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章 入市交易申请
第四条 拟出让的国有土地应先编制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订并经县土地执法监察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联席会议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召集。
第五条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宗地概况(宗地名称、规划条件等);
(二)出让方式;
(三)出让标底(底价)、起叫价(起始价);
(四)投标(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五)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付方式;
(七)出让公告发布的媒体。
第六条 土地出让方式原则上优先采取拍卖方式,如确有必要采用招标、挂牌方式的,应在出让方案中说明理由。
如因竞买人不足三人,需由拍卖方式转为挂牌方式的,应当在出让方案中注明。
第七条 出让标底(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评估价的80%;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标底(底价)的20%;出让金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六十日内全部付清。
第八条 参加商品住宅类用地使用权竞买的竞买人,原则上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在本县无故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法律规定不能参加竞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竞买活动。
第九条 出让公告原则上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宗土地出让标底(底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出让公告除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发布外,还应在《今日新昌》发布。
(二)单宗土地出让标底(底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出让公告除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发布外,还应在《浙江日报》或《绍兴日报》发布。
第十条 讨论确定的出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报上级部门批准,并将结果告知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及相关单位。
第三章 编制出让文件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出让方案及上级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公告;
(二)投标(竞买)须知;
(三)宗地图;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投标(竞买)申请书;
(六)投标文件(报价单)格式;
(七)成交确认书;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县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与县招投标中心在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上做好衔接工作。
对外发售的出让文件,加盖县国土资源局公章。
第十二条 出让文件编制完成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出让公告发布前二个工作日将出让文件送县招投标办备案。县招投标办如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四章 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送相关媒体发布出让公告的同时,还应将出让公告送县招投标中心,并由县招投标中心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
第五章 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出让方式采用招标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投标申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投标申请,受理投标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二)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
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三)开标。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公证机构参加。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公证机构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并公证;
2、当众开启标箱;
3、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本规则重新组织招标。
(四)评标。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从县招投标办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应当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出让方式采用拍卖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竞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在拍卖举行日的前二个工作日,应当受理竞买申请。
(二)组织拍卖会。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竞买人不足三人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竞买人继续竞价,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三)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五)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出让方式采用挂牌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竞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在挂牌开始日前二个工作日,应当受理竞买申请。
(二)公布挂牌信息。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县国土资源局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县招投标中心挂牌公布;
(三)报价。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竞买人填写报价单进行报价;
2、县国土资源局接受报价,该报价确认后,应当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更新显示挂牌价格,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四)确定竞得人。县国土资源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竞得人按下列方式确定:
1、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3、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后,竞得人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方式有拍卖转为挂牌的,挂牌起始日从拍卖举行日算起。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出让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时间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收付。
第二十条 中标(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或抵作出让金,其他投标(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后次日起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投标(竞买)申请人资料、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出让合同送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发现合同内容有错误的,应当责令交易双方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合同备案后,如中标(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或抵作出让金的,县国土资源局到县招投标中心划拨该款项。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招投标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