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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交易规则(试行)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昌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办法》、《新昌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入市交易申请

第三条  招标人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入市交易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昌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入市交易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核发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项目核准通知、项目同意建设批复)等文件;
(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0%的证明文件;
(四)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需审查的还须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资金证明文件由县财政局出具,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资金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
第五条  县招投标中心对招标人提出的入市交易申请初审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交易条件的,报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办)批准后,准予入市交易;
(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入市交易的答复。

第三章  编制招标方案

第六条  准许入市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县招投标中心应召集招标人、县招投标办等相关单位人员拟定招标方案,形成初步意见。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招标方案包括招标人名称、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人条件、公告发布范围、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
属应急等特殊工程,其招标难以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招标方案应经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
第七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人以上;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就招标代理事宜签订的合同;
(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按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资格预审:
(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技术复杂的;
(四)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投标人条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发布。
县内缺乏潜在投标人、影响竞争力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的还应在《浙江日报》或《绍兴日报》上发布。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8000万元(含)以上的还应在《浙江日报》上发布。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全部由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价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一类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分别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估进行量化,分值设置一般为:总分100分,商务部分65-75分,技术部分25-35分,资信部分0-5分。
(二)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价法的,对技术部分只进行符合性评审,不进行价格折算,通过评审商务部分来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方案确定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方案及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县招投标中心做好组织工作,并在交易时间、场所上做好相应安排。
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同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送县招投标中心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修改;审查合格的,送县招投标办备案。备案后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方可对外发售。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当采用县招投标中心编制的范本。

第五章  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经县招投标办备案后,招标人应通过县招投标中心在中心网站、公告栏及相关媒体统一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并通过县招投标中心支付。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经县招投标办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相关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  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到县招投标中心受理投标申请并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前,按县招投标中心规定建立投标人档案,办理“电子交易卡”。
未建立投标人档案的,招标人不得向其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的内容在送县招投标中心审查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后方可对外发放。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届满后,投标申请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申请人仍少于三家的,报县招投标办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图纸,收取图纸押金的,图纸押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投标人应及时将图纸退还,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退回的图纸进行审核,县招投标中心将根据招标人的审核结果办理图纸押金退还手续。

第七章  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投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完毕后,招标人应当将结果送县招投标中心审查,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八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交易员持“电子交易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投标文件的受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九章  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组建。专家成员应当在县招投标办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章  开标 评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简要介绍本次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根据投标文件的接收情况,校点参加本次开标会的投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查验。
(三)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进行公证;
(四)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内容、投标报价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宣读的其他内容。
(五)工作人员应当将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有关内容须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开标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将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二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一章  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在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列顺序;
(二)中标候选人得分情况;
(三)公示期限;
(四)投诉受理单位及电话。

第十二章 定标

第三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拟定的中标通知书送县招投标中心审查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通知书送县招投标中心审查时交清相关费用。

第十三章  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招投标中心审查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合同备案后投标人方可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交易结束后,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对项目交易情况进行总结。
书面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组织方式;
(三)招标方式;
(四)资格审查方式;
(五)投标人资质要求;
(六)招标公告发布的范围;
(七)评标办法;
(八)计价方式;
(九)投标申请人数量及投标人数量;
(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十一)有无废标和无效标的情况;
(十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列顺序;
(十三)中标人名称。

第十四章  资料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结束后,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市交易申请书;
(二)招标方案;
(三)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投标申请人资料;
(五)开标记录;
(六)评标记录;
(七)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八)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九)项目交易书面总结。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凡在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参照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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