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昌县政府采购行为及交易程序,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新昌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如按规定可实行分散采购或按规定由省市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报请县招投标中心和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二章 委托与受理
第四条 采购人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采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昌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
(二)采购项目的规格、技术要求等资料;
(三)采购资金汇入县招投标中心帐户的证明资料。分期付款的,应提供汇入第一期采购资金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需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采购的项目应统筹安排,做好计划,拟于下一季度采购的项目应在本季度办理委托手续。
县招投标中心接到委托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根据所受理的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及时安排采购活动。
单项交易额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县招投标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活动;
单项交易额预算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县招投标中心在三个月内组织交易活动。
第三章 确定采购方式
第七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拟定采购方案,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拟定采购方案时,一般应征求采购人意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按相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八条 采购过程中,按本规则相关规定改变采购方式的,采购方式改变后,原投标(竞投)人在承诺原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相关内容后,方可参加采购活动。
第四章 实施采购
第一节 招 标
第九条 县招投标中心根据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条 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般可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应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价格分值设置原则: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性价比法,应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均应在中心网站和公告栏及“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单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公告还应在《浙江日报》发布。
第十五条 县招投标中心受理投标人投标申请,并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县招投标中心及采购人直接确定三至五家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少于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县招投标中心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县招投标中心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或在评标期间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招投标中心按上述原则处理时,一般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县招投标中心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人如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收受招标文件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县招投标中心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县招投标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县招投标中心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点投标人情况;
(二)由投标人代表或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县招投标中心认为应当公开宣读的内容,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对开标过程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四条 专家一般应当从县招投标办提供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县招投标办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估。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原则上抽签决定排列顺序,如技术指标进行量化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情况认真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日期和地点、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当在中心网站、公告栏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情况的,县招投标中心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应按《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供应商资格证书。中标人具备县招投标中心供应商资格后,县招投标中心方可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次日起到县招投标中心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并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后退还。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十九条 成立谈判小组,成员由县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也可邀请采购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县招投标中心根据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特殊项目也可采用性价比法。
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的发布参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执行。
如需直接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的,由谈判小组讨论确定五家及以上供应商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后,县招投标中心直接向其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第三十三条 县招投标中心受理供应商竞投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并发售谈判文件。从发售谈判文件之日起到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申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县招投标中心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二)谈判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县招投标中心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或在谈判期间出现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招投标中心按上述原则处理时,一般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谈判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六条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应当拒绝其参加谈判。
第三十七条 谈判会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谈判小组成员、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和有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谈判会开始后,首先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谈判顺序,然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第三十八条 谈判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竞投文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无法提交竞投文件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审查谈判代表资格;
(三)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谈判小组可要求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并给予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密封交谈判小组;
(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或淘汰供应商时,必须按谈判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如发现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限期通知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限期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八)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认真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评审结果、成交候选人名单及排序、谈判小组成员签名、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成交候选人应当在中心网站、公告栏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谈判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情况的,县招投标中心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第四十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供应商资格证书。成交供应商具备县招投标中心供应商资格后,县招投标中心方可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投保证金可以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次日起到县招投标中心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竞投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并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后退还。
第三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先公开征集供应商。如竞投申请人少于三家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由县招投标中心会同采购人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一家供应商,与其商定价格、服务等有关事项,并作书面记录,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如竞投申请人有三家及以上的,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四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供应商资格证书。成交供应商具备县招投标中心供应商资格后,县招投标中心方可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成交结果应当在中心网站、公告栏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四节 询价采购
第四十五条 成立询价小组,成员由县招投标中心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六条 县招投标中心根据采购方案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询价采购公告的发布参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执行。
如需直接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的,由询价小组讨论确定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后,县招投标中心直接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县招投标中心受理供应商竞投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并发售询价文件。从发售询价文件之日起到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竞投申请人少于三家的,县招投标中心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询价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二)询价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县招投标中心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到提交竞投文件截止时间止提交竞投文件的竞投人少于三家的或在询价期间出现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竞投人少于三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招投标中心按上述原则处理时,一般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竞投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五日。
第五十二条 竞投人应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竞投文件,并缴纳竞投保证金。未缴纳竞投保证金的,其报价无效。
第五十三条 竞投文件应当在提交竞投文件截止时间后拆封。询价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被询价的竞投人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作出承诺。竞投文件一经提交,不可更改,不可撤回。
(二)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竞投人。
(三)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
(四)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供应商资格证书。成交供应商具备县招投标中心供应商资格后,县招投标中心方可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五十五条 成交结果应当在中心网站、公告栏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投保证金可以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次日起到县招投标中心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竞投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并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后退还。
第五章 签订合同及履约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五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一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以保证采购质量。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成交供应商应在补充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合同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六十条 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单、销售发票复印件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货款拨付手续。县招投标中心应根据合同及资金到位情况向供应商拨付货款。
如约定预付定金的,成交供应商可直接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定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后, 县招投标中心应在一个月内将交易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
(一)新昌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
(二)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采购方案确定会议纪要;
(三)招标(谈判、询价)文件;
(四)供应商竞投申请相关资料;
(五)投标(竞投)文件;
(六)开标和评标记录等有关资料;
(七)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或成交结果公告;
(八)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单;
(十)其他。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按照《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县招投标中心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政府采购专家费由采购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昌县政府采购行为及交易程序,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新昌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如按规定可实行分散采购或按规定由省市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报请县招投标中心和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二章 委托与受理
第四条 采购人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采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昌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
(二)采购项目的规格、技术要求等资料;
(三)采购资金汇入县招投标中心帐户的证明资料。分期付款的,应提供汇入第一期采购资金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需委托县招投标中心采购的项目应统筹安排,做好计划,拟于下一季度采购的项目应在本季度办理委托手续。
县招投标中心接到委托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六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根据所受理的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及时安排采购活动。
单项交易额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县招投标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活动;
单项交易额预算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县招投标中心在三个月内组织交易活动。
第三章 确定采购方式
第七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拟定采购方案,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拟定采购方案时,一般应征求采购人意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按相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八条 采购过程中,按本规则相关规定改变采购方式的,采购方式改变后,原投标(竞投)人在承诺原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相关内容后,方可参加采购活动。
第四章 实施采购
第一节 招 标
第九条 县招投标中心根据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条 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般可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应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价格分值设置原则: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 性价比法,应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均应在中心网站和公告栏及“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单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公告还应在《浙江日报》发布。
第十五条 县招投标中心受理投标人投标申请,并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县招投标中心及采购人直接确定三至五家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少于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县招投标中心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县招投标中心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或在评标期间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招投标中心按上述原则处理时,一般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县招投标中心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人如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收受招标文件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县招投标中心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县招投标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县招投标中心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点投标人情况;
(二)由投标人代表或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县招投标中心认为应当公开宣读的内容,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对开标过程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四条 专家一般应当从县招投标办提供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县招投标办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估。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原则上抽签决定排列顺序,如技术指标进行量化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情况认真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日期和地点、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当在中心网站、公告栏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情况的,县招投标中心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应按《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供应商资格证书。中标人具备县招投标中心供应商资格后,县招投标中心方可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次日起到县招投标中心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并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后退还。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十九条 成立谈判小组,成员由县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也可邀请采购人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县招投标中心根据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特殊项目也可采用性价比法。
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的发布参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执行。
如需直接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的,由谈判小组讨论确定五家及以上供应商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后,县招投标中心直接向其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第三十三条 县招投标中心受理供应商竞投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并发售谈判文件。从发售谈判文件之日起到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申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县招投标中心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二)谈判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县招投标中心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或在谈判期间出现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招投标中心按上述原则处理时,一般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谈判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六条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竞投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应当拒绝其参加谈判。
第三十七条 谈判会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谈判小组成员、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和有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谈判会开始后,首先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谈判顺序,然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第三十八条 谈判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竞投文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无法提交竞投文件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审查谈判代表资格;
(三)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四)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谈判小组可要求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并给予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密封交谈判小组;
(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或淘汰供应商时,必须按谈判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如发现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限期通知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未在规定的限期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不能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八)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认真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评审结果、成交候选人名单及排序、谈判小组成员签名、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成交候选人应当在中心网站、公告栏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谈判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等情况的,县招投标中心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第四十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供应商资格证书。成交供应商具备县招投标中心供应商资格后,县招投标中心方可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投保证金可以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次日起到县招投标中心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竞投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并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后退还。
第三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先公开征集供应商。如竞投申请人少于三家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由县招投标中心会同采购人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一家供应商,与其商定价格、服务等有关事项,并作书面记录,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如竞投申请人有三家及以上的,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四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供应商资格证书。成交供应商具备县招投标中心供应商资格后,县招投标中心方可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成交结果应当在中心网站、公告栏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四节 询价采购
第四十五条 成立询价小组,成员由县招投标中心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六条 县招投标中心根据采购方案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应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询价采购公告的发布参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执行。
如需直接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的,由询价小组讨论确定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报县招投标办备案后,县招投标中心直接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县招投标中心受理供应商竞投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并发售询价文件。从发售询价文件之日起到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竞投申请人少于三家的,县招投标中心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询价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二)询价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县招投标中心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到提交竞投文件截止时间止提交竞投文件的竞投人少于三家的或在询价期间出现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竞投人少于三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招投标中心按上述原则处理时,一般应征求采购人意见,并报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竞投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五日。
第五十二条 竞投人应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竞投文件,并缴纳竞投保证金。未缴纳竞投保证金的,其报价无效。
第五十三条 竞投文件应当在提交竞投文件截止时间后拆封。询价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被询价的竞投人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作出承诺。竞投文件一经提交,不可更改,不可撤回。
(二)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被询价的竞投人。
(三)询价小组对在报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询价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
(四)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供应商资格证书。成交供应商具备县招投标中心供应商资格后,县招投标中心方可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五十五条 成交结果应当在中心网站、公告栏或“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投保证金可以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次日起到县招投标中心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竞投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完毕并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后退还。
第五章 签订合同及履约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五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一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以保证采购质量。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成交供应商应在补充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合同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六十条 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凭验收单、销售发票复印件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货款拨付手续。县招投标中心应根据合同及资金到位情况向供应商拨付货款。
如约定预付定金的,成交供应商可直接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定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后, 县招投标中心应在一个月内将交易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
(一)新昌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书;
(二)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采购方案确定会议纪要;
(三)招标(谈判、询价)文件;
(四)供应商竞投申请相关资料;
(五)投标(竞投)文件;
(六)开标和评标记录等有关资料;
(七)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或成交结果公告;
(八)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单;
(十)其他。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按照《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供应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县招投标中心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政府采购专家费由采购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招投标办、县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