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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规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请出制度》和《新昌县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经本中心核准登记,取得《新昌县招标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进入本中心交易的供应商应当实行交易员制度。
        交易员是指由供应商委派,代表其到本中心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交易业务、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供应商向本中心申请核准登记时,应一并申请登记委派的交易员。每家供应商最多只允许注册登记两名交易员,交易员一经注册登记,一年内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经本中心批准。
        供应商委派非交易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本中心一律予以拒绝。
        第四条  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条件和能力;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交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有良好的商业道德;
        (二)系委派单位正式职工;
        (三)能够服从本中心的统一管理;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在负责处理相关交易事务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条  供应商向本中心申请核准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证书、行业资质证书、授权代理证书、特约经销和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简况,包括机构设置、业务范围、业务经营状况、维修、服务网点及售后服务人员名单等情况;
        (四)资金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五)交易员的相关资料
        1、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学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系单位正式职工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本中心收到供应商的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核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本中心将准予登记的供应商及其交易员列入供应商库,并报新昌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办)备案。
《资格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供应商一经注册登记,获取《资格证书》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退出。
        第八条  供应商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携带《资格证书》。本中心将供应商及其交易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记入《资格证书》。
        第九条  供应商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享受的权利
        1 参加本县政府采购活动;
        2 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本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3 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或营私舞弊行为,可以向县招标投办投诉;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担的义务
        1 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的规定;
        2 为本县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3 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本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并给其警告或在六个月至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非主观因素造成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标书规定要求的;
        (二)降低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供货,情节轻微的;
        (三)售后服务未达到规定要求,经查属实情节轻微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存在其他轻微违规行为,确需处理的。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本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七)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九)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十)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降低质量标准供货,情节严重的;
        (十一)售后服务未达到规定要求,经查属实情节严重的;
        (十二)供应商在核准登记后一年内无故退出本中心的;
        (十三)不服从本中心管理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度。供应商在其《资格证书》使用有效期内被本中心处以警告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记相应分数,记分具体标准如下:
        警告每次记一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每次记四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至一年半(含一年半)的每次记六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半至两年(含两年)的每次记八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至两年半(含两年半)的每次记十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半至三年(含三年)的每次记十二分。
        记分累计达到十二分的,本中心取消其本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且该供应商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本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第十三条  本中心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对供应商实施处理的,则对其委托的交易员实行相应处理。交易员记分累计达到十二分的,取消其交易员资格,且该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本中心交易员资格。
        第十四条  供应商被本中心处以警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注销《资格证书》等处理的,本中心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供应商,予以公示,同时记入该供应商档案。
        供应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本中心将扣留其《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供应商因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的,应书面报告本中心,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供应商在办理《资格证书》时,应当一次性向本中心缴纳一定金额的诚信交易保证金。诚信交易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家电类五千元;其他一万元。
        供应商退出本中心交易时,可凭相关证明到本中心办理诚信交易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十七条  供应商被本中心处以警告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本中心将计扣其诚信交易保证金,具体标准为:
        警告每次扣总金额的10%;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每次扣总金额的20%至30%;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至一年半(含一年半)的每次扣总金额的35%至40%;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半至两年(含两年)的每次扣总金额的45%至60%;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至两年半(含两年半)的每次扣总金额的70%至80%;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半至三年的计扣全部诚信交易保证金。违规事实以县招投标办确认为准。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本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给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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