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关于城区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城区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转让交易时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
为规范对城区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的住宅转让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新昌实际,现就我县城区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及其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住宅转让交易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如下:
一、城区房改房、集资房及土地性质属于划拨的拆迁安置住宅公寓式套房,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为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标定地价的10%。房改房属于出让土地的,则为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该类住宅在办理转让交易手续时,由买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全额上缴财政。但对出让土地上的房改房收缴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原产权属于事业单位的,在扣除规费后50%上缴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原产权属于企业的,扣除规费后全额返还原企业;原单位已转制或不存在的则全额上缴财政。
二、政府限定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满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在转让交易时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土地收益,应缴纳的土地收益标准为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标定地价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后的差额,土地取得成本按每平方米150元计算。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按其政策规定执行。
该类住宅在办理转让交易手续时,由卖房者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对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销售的部分住宅(包括同一套住宅中按市场价购买超面积标准部分的住宅),其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该住宅转让时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标定地价的10%执行。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确定。凡是2001年1月1日起竣工并规划验收合格的住宅,土地出让年限的起始时间均从实际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按70年计算。2001年1月1日前竣工的,凡是钢混结构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70年12月31日,凡是砖混结构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50年12月31日,凡是砖木结构的住宅,土地出让年期的终止时间均为2030年12月31日。
四、买房者或卖房者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或土地收益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商品住宅办理土地登记。
五、为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对本规定第一条所述住宅,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时,应先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告知交易双方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经济适用房住房,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时,应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取得土地有偿使用凭证,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凭土地有偿使用凭证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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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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