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也是促进我县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措施。目前,全县已有1.5万多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29932万元,提取、使用5162万元,发放购、建住房贷款24860万元,对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覆盖范围、缴存比例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新昌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加快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单位要从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力争在5年内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普及到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征缴
(一)严格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程序。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按规定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其中属下列情况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1)因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拟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2)新建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在8%以下的。经营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管理中心不得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缓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三)合理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县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浙政办发(2006)74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执行。
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报管理中心审核后,由管理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五、规范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2.非本县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县就业的;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三)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规定情况,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适当放宽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方便职工办理帐户变更登记、转移。职工调动工作,原所在单位要及时为调动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帐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管理中心应及时督促职工所在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帐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帐方式,不能转帐的,也可以采取电汇或者信汇的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中心应将职工帐户暂时封存。
六、加强和改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逐笔审批贷款,并应按照贷款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担保能力的审查,并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要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发现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缴住房公积金,或违约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贷款合同,并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三)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住房价格、抵押物价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帐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四)适当放宽贷款的地域范围。在绍兴市(包括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七、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格执行《条例》,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按《条例》规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管理中心还应对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八、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涉及面广、责任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关政策,全力加以推进。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强化激励措施。发改、经贸、劳动保障、外经贸、工商、总工会以及教育、卫生、建管、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推广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六年九月四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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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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