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县教体局、财政局、发改局关于《新昌县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新昌县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
新昌县教育体育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根据浙政办发[2006]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县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县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县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我县就读的学生。
二、免费标准按照2004年县教育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进“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新教字[2004]66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三、2006年秋季开学开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后,县财政将增加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四、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本县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他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农村中小学实施“四项工程”的意见》(新政发[2005]74号)要求,继续执行。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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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 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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