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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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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农用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县政府决定自20068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07年基本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1.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农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范围,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今后转用、征用、报批农村宅基地具备条件。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今后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2.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3.为切实加强我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落实(具体见附件)。各镇乡应尽快成立相应的集体农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1.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具历史与现实等多种因素,且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为此,在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各镇乡、国土、民政、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行政勘界成果及林权发证成果等,做到成果共享,资料共用,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降低工作成本,减少政府资金投入。

2.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民政、农林等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协同工作,确保在2007年基本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农业、林业部门要组织各国有农()场认真配合,并以此为契机,解决国有农()场与集体所有土地存在的界线和权属争议,明确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线,完成国有农()场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材料,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地籍调查。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权属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已签订有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作重签)。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各镇乡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农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依法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1.除镇乡农民集体所有的以外,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集体土地所有证》也发放到村,土地证书备注栏可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镇乡农民集体。没有镇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乡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乡政府代管。

3.不能证明属于镇乡农民集体农用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五、狠抓落实,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土地权属争议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裁定。对借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械斗伤人,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争议,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新昌县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新昌县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

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长:俞柏金

副组长:陈竹进               王兆军

  员:袁振华               丁复鸣          俞益桂          柴理明          张亚东

盛之恒               张永明          王志军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王志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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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8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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